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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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桥头镇雅堤南一路26号2号楼
建设单位 广东延春高新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广东延春高新 (略) ,曾 (略)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02日, (略) 黄江镇田心村广龙路一号, (略) 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建设单 (略) (略) 桥头镇雅堤南一路26号2号楼(北纬23°0"53.820",东经114°7′4.730″)进行异地扩建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该项目主要从事阀岛总成、NFC充电盒、充电枪、放电装置、动力电池连接铝排、动力电池负极铜铝组合排、换电柜的加工生产,同时相应增加设备、原辅材料一批。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项目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碎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活污水、生 (略) 政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因此,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0-1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桥头镇雅堤南一路26号2号楼
建设单位 广东延春高新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广东延春高新 (略) ,曾 (略)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02日, (略) 黄江镇田心村广龙路一号, (略) 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建设单 (略) (略) 桥头镇雅堤南一路26号2号楼(北纬23°0"53.820",东经114°7′4.730″)进行异地扩建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该项目主要从事阀岛总成、NFC充电盒、充电枪、放电装置、动力电池连接铝排、动力电池负极铜铝组合排、换电柜的加工生产,同时相应增加设备、原辅材料一批。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项目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碎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活污水、生 (略) 政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因此,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0-1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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