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竹林山煤业有限公司15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进行拟审查公示
2023年10月11日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竹林山煤业有限公司15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进行拟审查公示
2023年10月11日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15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 进行拟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15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窗口)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15 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 | (略) -阳城 | 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 山西绿景 (略) | 项目利用现有工业场地和井筒,新增马庄回风立井场地、矸石充填场地及设施,3号、15号煤层均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地面矿井剩余服务年限21.2年,其中3、15号煤配采服务年限为12.1年,15号煤层单独开采服务年限为9.1年。 | (一)落实“以新带老”环境保护措施。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以整治,增加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生态环境的跟踪监测,制定完善的自行监测计划。 (二)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耕地及林地的巡查力度,出现裂缝及时充填平整,对受损土壤培肥、修整,对受损的树木及时扶正树体,适时进行抚育管理,保证耕地不减少、地力等级不降低,保证树木正常生长。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对井田范围内的村庄等各地面建(构)筑物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不得越界开采。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居民饮用水井进行监控,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防治措施,该项目新增燃气热风炉采用本矿瓦斯气,安装低氮燃烧器,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限值要求;改造1号筛分间除尘系统,破碎机、振动筛上方均安装密闭集气吸尘罩,增大布袋除尘器风量,所产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新增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矸石破碎环节产生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2021)限值要求。其他废气产生环节延用现有环保措施。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矿井水依托现有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回用,确需外排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含盐量需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的要求;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次生环境问题发生。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建成后,矸石全部回填井下;布袋除尘器除尘灰混入产品煤外售;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压滤脱水后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同由有资质单位拉运至政府填埋场合规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做好危废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工作,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新增马庄进风井场地空压机、热风炉,新增马庄回风井场地通风装置、黄泥灌浆系统,新增矸石破碎车间的破碎设备,均要求优选低噪设备、设置减震基础、利用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承诺于2024年7月底前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矸石优先送往阳城县 (略) 进行综合利用,矸石充填系统建成投产前,矸石利用不畅时送备用矸石场处置,矸石充填系统建成后,矸石利用不畅时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现有矸石场封场绿化,不再使用。 (八)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强该项目生产过程中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颗粒物5.16t/a,二氧化硫0.012t/a,氮氧化物2.91t/a,化学需氧量0.84t/a,氨氮0.04t/a。 (九)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晋环函〔2014〕1190号文执行。待晋城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
2023年10月11日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15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 进行拟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15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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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15 号煤层延深配采项目 | (略) -阳城 | 山西阳城阳泰集 (略) | 山西绿景 (略) | 项目利用现有工业场地和井筒,新增马庄回风立井场地、矸石充填场地及设施,3号、15号煤层均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地面矿井剩余服务年限21.2年,其中3、15号煤配采服务年限为12.1年,15号煤层单独开采服务年限为9.1年。 | (一)落实“以新带老”环境保护措施。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以整治,增加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生态环境的跟踪监测,制定完善的自行监测计划。 (二)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耕地及林地的巡查力度,出现裂缝及时充填平整,对受损土壤培肥、修整,对受损的树木及时扶正树体,适时进行抚育管理,保证耕地不减少、地力等级不降低,保证树木正常生长。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对井田范围内的村庄等各地面建(构)筑物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不得越界开采。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居民饮用水井进行监控,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防治措施,该项目新增燃气热风炉采用本矿瓦斯气,安装低氮燃烧器,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限值要求;改造1号筛分间除尘系统,破碎机、振动筛上方均安装密闭集气吸尘罩,增大布袋除尘器风量,所产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新增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矸石破碎环节产生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2021)限值要求。其他废气产生环节延用现有环保措施。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矿井水依托现有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回用,确需外排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含盐量需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的要求;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次生环境问题发生。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建成后,矸石全部回填井下;布袋除尘器除尘灰混入产品煤外售;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压滤脱水后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同由有资质单位拉运至政府填埋场合规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做好危废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工作,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新增马庄进风井场地空压机、热风炉,新增马庄回风井场地通风装置、黄泥灌浆系统,新增矸石破碎车间的破碎设备,均要求优选低噪设备、设置减震基础、利用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承诺于2024年7月底前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矸石优先送往阳城县 (略) 进行综合利用,矸石充填系统建成投产前,矸石利用不畅时送备用矸石场处置,矸石充填系统建成后,矸石利用不畅时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现有矸石场封场绿化,不再使用。 (八)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强该项目生产过程中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颗粒物5.16t/a,二氧化硫0.012t/a,氮氧化物2.91t/a,化学需氧量0.84t/a,氨氮0.04t/a。 (九)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晋环函〔2014〕1190号文执行。待晋城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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