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新疆合盛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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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作出新疆合盛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议,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新疆合 (略) 年产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5-*

传 ??真:0996-*

通讯地址: (略) 示范区月光湖路66号(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合 (略) 年产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配套项目

新疆合 (略)

新疆维吾尔自 (略) 鄯善县

新疆天合 (略)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包括三大块生产系统,其中: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包含有4条硅氧烷生产线和2条深加工生产线,由硅粉加工单元、单体合成单元、单体精馏单元、单体转化单元、高沸裂解单元、氯*烷合成单元、盐酸解析单元、二*水解/裂解单元、硅氧烷裂解及精馏单元、含氢硅油单元、高沸硅油单元、混炼胶生产单元、生胶生产单元、107胶生产单元、二*基硅油单元及气相白炭黑生产单元组成;热解气制*醇项目包括热解气转化单元、热解气净化单元、CO变换单元、*醇合成及精馏单元;盐酸项目包括废盐预处理、盐水精制单元、二次盐水电解单元、盐酸合成单元等;全厂配套建设辅助及公用工程。

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3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68%。

1.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盐酸制备生产线废氯气处理装置废气经碱洗塔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气排放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氢合成及盐酸装置降膜吸收尾气经水力喷射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热解气制*醇生产线硫回收装置排放尾气经SCR脱硝+酸雾捕集器+洗涤塔洗涤+电捕雾器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酸性气脱除装置尾气经盐水洗涤及活性炭吸附后由70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标准限值要求;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线硅粉装置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单体合成装置含尘废气经滤芯过滤及水洗除尘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单体精馏装置、高沸裂解装置及氯*烷合成装置的有机废气统一收集送尾气焚烧装置进行焚烧处理,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后,再经石墨预洗塔、盐酸吸收塔处理回收盐酸,最后经水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后由3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限值要求;盐酸解析装置、二*水解装置及高沸硅油装置废气经三级水洗+碱洗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气相白炭黑装置废气经“喷淋吸收+水洗+碱洗”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生胶装置废气经真空水洗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三*胺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混炼胶装置废气经滤芯过滤+活性炭吸附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要求;107胶装置废气经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七水硫酸镁装置废气分别经筛板喷淋吸收装置及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限值要求;1#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喷淋吸收+生物除臭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烷、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2#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喷淋吸收+生物除臭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颗粒物、*醇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胺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氯化氢、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有机硅1号线生产污水、1#循环水站生产废水、有机硅2号线生产污水、2#循环水站排水进入1#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盐酸生产线及热解气制*醇生产线排水进入2#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

3.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装置区、水处理系统、厂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储罐区、危废暂存库、化学品库、废品库、成品装卸站;一般防渗区包括物资堆场、成品库房、维修库、设备材料库;简单防渗区包括配电室、办公楼等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渗。

4.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要求。

6.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7.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8.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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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议,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新疆合 (略) 年产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5-*

传 ??真:0996-*

通讯地址: (略) 示范区月光湖路66号(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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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合 (略) 年产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配套项目

新疆合 (略)

新疆维吾尔自 (略) 鄯善县

新疆天合 (略)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包括三大块生产系统,其中:4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包含有4条硅氧烷生产线和2条深加工生产线,由硅粉加工单元、单体合成单元、单体精馏单元、单体转化单元、高沸裂解单元、氯*烷合成单元、盐酸解析单元、二*水解/裂解单元、硅氧烷裂解及精馏单元、含氢硅油单元、高沸硅油单元、混炼胶生产单元、生胶生产单元、107胶生产单元、二*基硅油单元及气相白炭黑生产单元组成;热解气制*醇项目包括热解气转化单元、热解气净化单元、CO变换单元、*醇合成及精馏单元;盐酸项目包括废盐预处理、盐水精制单元、二次盐水电解单元、盐酸合成单元等;全厂配套建设辅助及公用工程。

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3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68%。

1.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盐酸制备生产线废氯气处理装置废气经碱洗塔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气排放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氢合成及盐酸装置降膜吸收尾气经水力喷射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热解气制*醇生产线硫回收装置排放尾气经SCR脱硝+酸雾捕集器+洗涤塔洗涤+电捕雾器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酸性气脱除装置尾气经盐水洗涤及活性炭吸附后由70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标准限值要求;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线硅粉装置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单体合成装置含尘废气经滤芯过滤及水洗除尘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单体精馏装置、高沸裂解装置及氯*烷合成装置的有机废气统一收集送尾气焚烧装置进行焚烧处理,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后,再经石墨预洗塔、盐酸吸收塔处理回收盐酸,最后经水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后由3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限值要求;盐酸解析装置、二*水解装置及高沸硅油装置废气经三级水洗+碱洗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气相白炭黑装置废气经“喷淋吸收+水洗+碱洗”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生胶装置废气经真空水洗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三*胺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混炼胶装置废气经滤芯过滤+活性炭吸附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要求;107胶装置废气经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七水硫酸镁装置废气分别经筛板喷淋吸收装置及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限值要求;1#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喷淋吸收+生物除臭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烷、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2#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喷淋吸收+生物除臭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颗粒物、*醇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胺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氯化氢、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有机硅1号线生产污水、1#循环水站生产废水、有机硅2号线生产污水、2#循环水站排水进入1#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盐酸生产线及热解气制*醇生产线排水进入2#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

3.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装置区、水处理系统、厂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储罐区、危废暂存库、化学品库、废品库、成品装卸站;一般防渗区包括物资堆场、成品库房、维修库、设备材料库;简单防渗区包括配电室、办公楼等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渗。

4.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要求。

6.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7.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8.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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