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鲁汶集成电路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鲁汶集成电路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亦庄新城0606街区YZ00-0606-0040地块
公示时间:2023-10-18
受理时间:2023-10-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1)废气:建设围挡、工地道路硬化、洒水抑尘等。(2)废水:施工场地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作业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等。(3)噪声: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等。(4)固废:分类存放,加强管理;建筑废料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等。(5)生态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和环境管理。(二)运营期:(1)废气: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单独管路/负压通风橱管路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酸碱废气经废气单独管路/负压通风橱管路依次送至等离子体水洗净化装置、酸性废气洗涤塔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③锅炉烟气经烟囱DA003排放。④食堂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排放。⑤焊接废气经焊接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⑥柴油发电机尾气经专用烟道排放。⑦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经机械排风后经排气口排放。⑧(2)废水: 生产及研发废水、纯水机组尾水、废气处理系统尾水排至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厂区废水排放口DW (略) 政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水一并排入化粪池,处理后经厂区废水排放口DW (略) 政管网。(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4)固废:①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无害化处置。氟化钙污泥待产生后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相应处置,即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当地环卫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许开东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鲁 (略)
建设地点:亦庄新城0606街区YZ00-0606-0040地块
公示时间:2023-10-18
受理时间:2023-10-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1)废气:建设围挡、工地道路硬化、洒水抑尘等。(2)废水:施工场地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作业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等。(3)噪声: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等。(4)固废:分类存放,加强管理;建筑废料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等。(5)生态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和环境管理。(二)运营期:(1)废气: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单独管路/负压通风橱管路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酸碱废气经废气单独管路/负压通风橱管路依次送至等离子体水洗净化装置、酸性废气洗涤塔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③锅炉烟气经烟囱DA003排放。④食堂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排放。⑤焊接废气经焊接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⑥柴油发电机尾气经专用烟道排放。⑦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经机械排风后经排气口排放。⑧(2)废水: 生产及研发废水、纯水机组尾水、废气处理系统尾水排至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厂区废水排放口DW (略) 政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水一并排入化粪池,处理后经厂区废水排放口DW (略) 政管网。(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4)固废:①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无害化处置。氟化钙污泥待产生后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相应处置,即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当地环卫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许开东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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