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2号重庆市东岚燃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央公园加油站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2号重庆市东岚燃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央公园加油站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2号(重庆市东岚燃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央公园加油站)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42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
负责人:覃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CBXXY
营业场所: (略) 渝北区两路西区F标准区F9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13日,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 (略) 计量质 (略) 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根据检验报告(NO.*)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烷或*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 μmol/mol”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7月1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2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站长李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 (略) 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
6. 现场影像资料;
7. (略) 计量质 (略) 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
8. 负责人覃伟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
1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2号)及其送达回证;
12.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2号)及其送达回证;
1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2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已安装未规范:1,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般公司:0,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3.8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仟元整(38,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0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2号(重庆市东岚燃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央公园加油站)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42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
负责人:覃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CBXXY
营业场所: (略) 渝北区两路西区F标准区F9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13日,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 (略) 计量质 (略) 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根据检验报告(NO.*)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烷或*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 μmol/mol”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7月1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2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站长李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 (略) 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
6. 现场影像资料;
7. (略) 计量质 (略) 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
8. 负责人覃伟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
1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2号)及其送达回证;
12.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2号)及其送达回证;
1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2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已安装未规范:1,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般公司:0,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3.8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略) 中央公园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仟元整(38,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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