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乌鲁木齐达金工盐湖北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乌鲁木齐达金工盐湖北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乌鲁木齐达金工盐湖北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790万元(环保投资45.9万元), (略) 达坂城区内新建1回220千伏架空线路并对达坂城变间隔保护进行改造,线路起点坐标为(东经88°7′16.729″,北纬43°27′26.398″),线路终点坐标为(东经88°7′33.111″,北纬43°32′20.772″),新建路径全长约13.8千米,单回路线路长度约13.3千米,利旧双回路长度约0.5千米,导线型式为2×JL3/G1A-630/45型钢芯高导电率铝绞线,全线架设双地线,两根OPGW复合光缆兼通讯,新建杆塔47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30基,单回路耐张塔17基,利旧双回路耐张塔2基。本期扩建自西北向东南第十一回备用出线间隔,新增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装置、多功能电能表等配套电气设备,项目总占地面积4.52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423公顷,临时占地4.098公顷。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部分线路路径和4基立塔位于乌拉泊、八一闸、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塔基施工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取土、弃土,规范施工区和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无外排;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达坂城变电站现有设施。
(五)项目塔基施工多余土方用于塔基护坡、周边简易道路护坡或低洼处铺垫,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更换的旧设备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4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九)项目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达金工盐湖北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乌鲁木齐达金工盐湖北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790万元(环保投资45.9万元), (略) 达坂城区内新建1回220千伏架空线路并对达坂城变间隔保护进行改造,线路起点坐标为(东经88°7′16.729″,北纬43°27′26.398″),线路终点坐标为(东经88°7′33.111″,北纬43°32′20.772″),新建路径全长约13.8千米,单回路线路长度约13.3千米,利旧双回路长度约0.5千米,导线型式为2×JL3/G1A-630/45型钢芯高导电率铝绞线,全线架设双地线,两根OPGW复合光缆兼通讯,新建杆塔47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30基,单回路耐张塔17基,利旧双回路耐张塔2基。本期扩建自西北向东南第十一回备用出线间隔,新增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装置、多功能电能表等配套电气设备,项目总占地面积4.52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423公顷,临时占地4.098公顷。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部分线路路径和4基立塔位于乌拉泊、八一闸、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塔基施工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取土、弃土,规范施工区和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无外排;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达坂城变电站现有设施。
(五)项目塔基施工多余土方用于塔基护坡、周边简易道路护坡或低洼处铺垫,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更换的旧设备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4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九)项目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达金工盐湖北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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