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属于农用地变更为教育用地。
根据部长信箱“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443号)等相关文件,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市、县关于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工作要求,农用地或未开发的荒地(林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现将有关信息记性如下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为: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为: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现位于剑阁县普安镇城北路48号,该地块西侧临近翠雲湖电站,南侧紧邻剑阁县普安中学校,东侧靠近居民住户,北侧紧邻农用地,地块中心坐标为:经度:105°28′2″,纬度:32°2′9″,用地面积:9131.22平方米。
二、调查结论
根据《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红线图》及《剑阁县普安中学校校舍及附属工程维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阶段)》等文件可知,本地块已规划为教育用地。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可知,地块历史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土壤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从现有调查情况来看,未发现调查地块存在确定的污染源,周边污染源对本地块影响可忽略,地块历史不曾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手工印染等。
通过快速检测结果得知,本次检出指标有砷、铬、铜、铅、镍、锌、锰,其检出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3标准;其中镉、汞未检出。
综上所述,项目地块内,所有检测点位检测指标均低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故本地块无需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的情形。
联系人:梁朝政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利州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属于农用地变更为教育用地。
根据部长信箱“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443号)等相关文件,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市、县关于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工作要求,农用地或未开发的荒地(林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现将有关信息记性如下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为: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为: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现位于剑阁县普安镇城北路48号,该地块西侧临近翠雲湖电站,南侧紧邻剑阁县普安中学校,东侧靠近居民住户,北侧紧邻农用地,地块中心坐标为:经度:105°28′2″,纬度:32°2′9″,用地面积:9131.22平方米。
二、调查结论
根据《剑阁县普安镇普安中学地块红线图》及《剑阁县普安中学校校舍及附属工程维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阶段)》等文件可知,本地块已规划为教育用地。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可知,地块历史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土壤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从现有调查情况来看,未发现调查地块存在确定的污染源,周边污染源对本地块影响可忽略,地块历史不曾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手工印染等。
通过快速检测结果得知,本次检出指标有砷、铬、铜、铅、镍、锌、锰,其检出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3标准;其中镉、汞未检出。
综上所述,项目地块内,所有检测点位检测指标均低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故本地块无需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的情形。
联系人:梁朝政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利州区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