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办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办理情况的公示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现将受理编号为D2HL*,省内编号为2010:“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拜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距最近的村屯居民区仅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准。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2018年3月,拜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投入使用,该垃圾处理场位于拜泉县拜泉镇西南4公里,日处理生活垃圾144吨,库容63万立方米,工艺采用卫生填埋,底层采用人工防渗处理,配套设备设施完善。
二、核实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立即组成由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略) 拜泉生态环境局和拜泉县拜泉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专案组,迅速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拜泉县拜泉镇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8组(安乐屯)共有农户168户,按照垃圾场建设需要,对该地块实施拆扒,并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格给予农户相应补偿。涉及农户中162户已领取补偿并迁出,征收房屋已完成拆扒。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邢子民、赵长军、李玉海、陈凤海、杨春元、朱凤华六户因对补偿款不满意,未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拆扒。经地方政府多方沟通协调,目前,6户中已有1户(朱凤华)完成拆迁工作,其他5户提出的补偿标准远远高于已经拆扒的本屯其他农户所得补偿和第三方给出的评估报价(此五户评估价格为1,403,823.00元,要求补偿5,300,000.00元,超出3,896,177.00元),如县政府接受农户提出的补偿要求,将引发此前已经实施拆扒农户的不满,从而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县政府对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赵长军、李玉海、陈凤海、杨春元、邢子民五户提出的拆扒补偿诉求未予支持。拜泉镇人民政府聘请"黑龙江 (略) "进行检测。经查阅,《利民垃圾处理场环境影响报告》中标示垃圾处理厂建设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考虑污泥处理厂在 (略) 内,且污泥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又对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五户居民居住地与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进行测距。数据显示,邢子民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616米,陈凤海家(长期不在此地居住)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640米,赵长军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550米,李玉海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560米,杨春元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565米,均达到卫生防护距离,可不搬迁。
三、受理部门: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四、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3日-10月26日
五、受理电话:0452-*
六、受理地址: (略) (略) 拜泉县拜泉镇人民路152号
如对该项信访案件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反映,邮寄的已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现将受理编号为D2HL*,省内编号为2010:“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拜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距最近的村屯居民区仅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准。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2018年3月,拜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投入使用,该垃圾处理场位于拜泉县拜泉镇西南4公里,日处理生活垃圾144吨,库容63万立方米,工艺采用卫生填埋,底层采用人工防渗处理,配套设备设施完善。
二、核实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立即组成由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略) 拜泉生态环境局和拜泉县拜泉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专案组,迅速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拜泉县拜泉镇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8组(安乐屯)共有农户168户,按照垃圾场建设需要,对该地块实施拆扒,并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格给予农户相应补偿。涉及农户中162户已领取补偿并迁出,征收房屋已完成拆扒。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邢子民、赵长军、李玉海、陈凤海、杨春元、朱凤华六户因对补偿款不满意,未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拆扒。经地方政府多方沟通协调,目前,6户中已有1户(朱凤华)完成拆迁工作,其他5户提出的补偿标准远远高于已经拆扒的本屯其他农户所得补偿和第三方给出的评估报价(此五户评估价格为1,403,823.00元,要求补偿5,300,000.00元,超出3,896,177.00元),如县政府接受农户提出的补偿要求,将引发此前已经实施拆扒农户的不满,从而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县政府对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赵长军、李玉海、陈凤海、杨春元、邢子民五户提出的拆扒补偿诉求未予支持。拜泉镇人民政府聘请"黑龙江 (略) "进行检测。经查阅,《利民垃圾处理场环境影响报告》中标示垃圾处理厂建设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考虑污泥处理厂在 (略) 内,且污泥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又对利民村3组(后高家屯)五户居民居住地与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进行测距。数据显示,邢子民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616米,陈凤海家(长期不在此地居住)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640米,赵长军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550米,李玉海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560米,杨春元家距离利民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坑之间距离为565米,均达到卫生防护距离,可不搬迁。
三、受理部门: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四、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3日-10月26日
五、受理电话:0452-*
六、受理地址: (略) (略) 拜泉县拜泉镇人民路152号
如对该项信访案件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反映,邮寄的已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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