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17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博白县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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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3〕17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博白县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广西博白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县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7-*-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次扩建项目占地面积约50亩(33333.33m2),总建筑面积6500m2,利用原有钢结构生产车间和原有的生产设备,更换现有翻滚机,新增辅助生产设备叉车和铲车各一辆,以猪粪、鸡粪、中草药渣、蓝木灰、鱼骨灰和生物菌、猪毛、鸡毛和污泥为原料生产生物有机肥,项目建成后,有机肥产量由加工6000t/a提高至12000t/a。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大气环境6项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周边最近的地表水为南流江,位于项目厂区西面约 3.25km。 (略)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12月份水环境质量情况的通报(玉污防攻坚办〔2023〕2号),南流江流域1-12月份水质情况:国控横塘断面水质为Ⅲ类,其中氨氮浓度为0.12mg/L,总磷浓度为0.171mg/L,达到考核目标。

声环境:本次评价引用2023年《广西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的监测数据,该数据由广西 (略) 提供,监测时间2023年3月12日-3月13日,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厂界四周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2.8~59.1dB(A),各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顿谷镇石坪村洗马潭队绿基冲,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受人类活动影响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因此,本项目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时,先洒水,以防止扬尘逸散,周围以密布式安全网封闭。

②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清除洒落在场地进出口及附近路段的尘土并定期清洗路面、尽量减少扬尘的产生,截断扬尘的扩散途径,保证施工场地周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③项目的堆料场应合理设置,以减少项目所用建筑材料在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

④施工运输车辆的车厢应当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 洒、滴、漏。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的车辆须保持车身整洁,装载车厢完好,装载货物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施工期仅为设备(翻滚机)的拆除及安装,因此不产生施工废水及施工机械清洗废水。

②施工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设备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振、设备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锯、切割机等可用超细玻璃纤维孔板作为隔、吸声材料搭建隔音棚,或建一定高度的空心墙来隔声降噪。

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拆除原有翻滚机产生的设备构件、钢制废物等均为可回收废物,拆除后外售资源回收厂家。

②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工地垃圾箱收集以后,统一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翻滚机蒸煮消毒、搅拌工序废气通过水池过滤+冷凝罐+水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②粉碎、筛选工序产生粉尘经单独配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阻隔、洒水抑尘等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③生物质燃烧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④原料、成品堆存以及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在加工车间安装通风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车间的空气流畅;厂区、厂界四周绿化,种植速生高大乔木或拴藤植物,树下种植草皮等措施。

⑤食堂油烟通过抽油烟机处理后经过专用烟道引至屋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②厂房保洁废水收集后导入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③冷凝废水收集于储罐中,定期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拉走处理。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进一步加强厂区绿化。

②强化生产管理:确保降噪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时外售相关回收单位处理。

②破碎、筛分工序收集的粉尘可直接作为产品外售。

③生物质燃烧灰渣及收集的粉尘委托周边农户清运用于农田施肥。

④冷却水池、水喷淋塔沉渣污泥作为原材料回用于生产。

⑤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移交广西安 (略) 处置。

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属于其中的鼓励类:“一、农林业,24、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广西博白县 (略) 现有《广西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顿谷镇石坪村洗马潭队绿基冲。由《广西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博环管字[2018]35号)可知,广西博白县 (略) 现有项目选址合理。

本次扩建项目选址不变,根据现场勘,厂区周围主要为山林地,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项目通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轻生产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及异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营运期排放的粉尘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产生的异味气体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顺琼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3日印发


关联文件:

广西博白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县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7-*-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次扩建项目占地面积约50亩(33333.33m2),总建筑面积6500m2,利用原有钢结构生产车间和原有的生产设备,更换现有翻滚机,新增辅助生产设备叉车和铲车各一辆,以猪粪、鸡粪、中草药渣、蓝木灰、鱼骨灰和生物菌、猪毛、鸡毛和污泥为原料生产生物有机肥,项目建成后,有机肥产量由加工6000t/a提高至12000t/a。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大气环境6项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周边最近的地表水为南流江,位于项目厂区西面约 3.25km。 (略)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12月份水环境质量情况的通报(玉污防攻坚办〔2023〕2号),南流江流域1-12月份水质情况:国控横塘断面水质为Ⅲ类,其中氨氮浓度为0.12mg/L,总磷浓度为0.171mg/L,达到考核目标。

声环境:本次评价引用2023年《广西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的监测数据,该数据由广西 (略) 提供,监测时间2023年3月12日-3月13日,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厂界四周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2.8~59.1dB(A),各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顿谷镇石坪村洗马潭队绿基冲,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受人类活动影响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因此,本项目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时,先洒水,以防止扬尘逸散,周围以密布式安全网封闭。

②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清除洒落在场地进出口及附近路段的尘土并定期清洗路面、尽量减少扬尘的产生,截断扬尘的扩散途径,保证施工场地周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③项目的堆料场应合理设置,以减少项目所用建筑材料在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

④施工运输车辆的车厢应当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 洒、滴、漏。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的车辆须保持车身整洁,装载车厢完好,装载货物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施工期仅为设备(翻滚机)的拆除及安装,因此不产生施工废水及施工机械清洗废水。

②施工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设备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振、设备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锯、切割机等可用超细玻璃纤维孔板作为隔、吸声材料搭建隔音棚,或建一定高度的空心墙来隔声降噪。

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拆除原有翻滚机产生的设备构件、钢制废物等均为可回收废物,拆除后外售资源回收厂家。

②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工地垃圾箱收集以后,统一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翻滚机蒸煮消毒、搅拌工序废气通过水池过滤+冷凝罐+水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②粉碎、筛选工序产生粉尘经单独配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阻隔、洒水抑尘等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③生物质燃烧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④原料、成品堆存以及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在加工车间安装通风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车间的空气流畅;厂区、厂界四周绿化,种植速生高大乔木或拴藤植物,树下种植草皮等措施。

⑤食堂油烟通过抽油烟机处理后经过专用烟道引至屋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②厂房保洁废水收集后导入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③冷凝废水收集于储罐中,定期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拉走处理。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进一步加强厂区绿化。

②强化生产管理:确保降噪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时外售相关回收单位处理。

②破碎、筛分工序收集的粉尘可直接作为产品外售。

③生物质燃烧灰渣及收集的粉尘委托周边农户清运用于农田施肥。

④冷却水池、水喷淋塔沉渣污泥作为原材料回用于生产。

⑤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移交广西安 (略) 处置。

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属于其中的鼓励类:“一、农林业,24、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广西博白县 (略) 现有《广西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顿谷镇石坪村洗马潭队绿基冲。由《广西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博环管字[2018]35号)可知,广西博白县 (略) 现有项目选址合理。

本次扩建项目选址不变,根据现场勘,厂区周围主要为山林地,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项目通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轻生产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及异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营运期排放的粉尘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产生的异味气体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顺琼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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