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分局关于瀚蓝淮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工业园区分局关于瀚蓝淮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环工分发〔2023〕7号
关于瀚蓝(淮安) (略)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瀚蓝(淮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瀚蓝(淮安) (略)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南京长三角绿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3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保护角度,本项目的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二、本项目优先处置生活垃圾,新增入炉垃圾(一般工业固废)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在焚烧前须充分混合,避免对焚烧系统及后续烟气处理系统产生冲击。项目建成后焚烧处理能力仍为800吨/天,新增一般工业固废需符合《报告书》所列“项目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准入清单”并严格执行入厂标准,协同处置比例不得超过生活垃圾设计入炉焚烧量的25%(即200吨/天)。
三、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依托现有雨、污水排口。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地面、装卸平台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沉淀+CSTR厌氧+MBR生化处理系统(一级A/O+超滤)+纳滤+RO反渗透)处理,出水优先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剩余部分达接管标准后 (略) (略) 集中处理。污水处理站浓水全部用于厂内石灰乳制备和炉内焚烧。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其中总汞、总镉、总砷、六价铬和总铅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东大沟取水净水站排水、化水系统排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后排入雨水管网。
2、本项目依托现有1个排气筒,新增DA002、DA003 两个排气筒。焚烧炉焚烧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SNCR脱硝(炉内喷氨水+PSR高分子脱硝剂)+半干法(高速旋转雾化器)+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现有DA001排气筒(80m)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新增“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2排气筒(15m)排放;飞灰暂存库废气经新增“水吸收”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3排气筒(15m)排放。
焚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砷、铅、铬、铜、锑、钴、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排放限值;氟化物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小时均值);焚烧烟气中的逃逸氨参照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SNCR逃逸氨浓度限值。危废仓库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飞灰暂存库废气中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消石灰仓废气、活性炭仓废气、飞灰仓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仓顶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仓顶出风口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西、南、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北厂界执行4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废RO反渗透膜、废除尘布袋、废活性炭、废油、实验室废液、废桶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炉渣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水处理污泥、化水系统废树脂及废反渗透膜直接进入本厂焚烧炉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内稳定化处理,经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若检测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2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污染事故。
6、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做好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油罐区、初期雨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废水生化处理区、事故应急池、垃圾坑、飞灰螯合车间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8、严格执行《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1205-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及《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进行专项验收。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9.04吨、SS≤15.23吨、氨氮≤1.71吨、总氮≤2.28吨、总磷≤0.3吨、动植物油≤0.981吨、Pb≤0.0258吨、As≤0.0052吨、Hg≤0.0001吨、Cr≤0.0206吨、Cd≤0.0026吨、六价铬≤0.0016吨。
2、废气(有组织):二氧化硫≤81.54吨、氮氧化物≤244.8吨、颗粒物≤10.5305吨、氯化氢≤12.24吨、氟化氢≤1.22吨、一氧化碳≤61.2吨、氨≤9.8644吨、二噁英≤0.1224gTEQ、汞≤0.06吨、Cd≤0.06吨、Cd+Tl合计≤0.0946吨、铅≤0.61吨、Sb+As+Pb+Cr+Co+Cu+Mn+Ni合计≤0.6184吨、硫化氢≤0.001吨、非*烷总烃≤0.005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4214吨、非*烷总烃≤0.0982吨、氨≤0.5368吨、硫化氢≤0.0145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3年 10 月 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9-*-04-02-*)
(备案证号:淮工经发备〔2022〕81号)
抄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区分局
淮环工分发〔2023〕7号
关于瀚蓝(淮安) (略)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瀚蓝(淮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瀚蓝(淮安) (略)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南京长三角绿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3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保护角度,本项目的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二、本项目优先处置生活垃圾,新增入炉垃圾(一般工业固废)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在焚烧前须充分混合,避免对焚烧系统及后续烟气处理系统产生冲击。项目建成后焚烧处理能力仍为800吨/天,新增一般工业固废需符合《报告书》所列“项目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准入清单”并严格执行入厂标准,协同处置比例不得超过生活垃圾设计入炉焚烧量的25%(即200吨/天)。
三、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依托现有雨、污水排口。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地面、装卸平台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沉淀+CSTR厌氧+MBR生化处理系统(一级A/O+超滤)+纳滤+RO反渗透)处理,出水优先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剩余部分达接管标准后 (略) (略) 集中处理。污水处理站浓水全部用于厂内石灰乳制备和炉内焚烧。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其中总汞、总镉、总砷、六价铬和总铅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东大沟取水净水站排水、化水系统排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后排入雨水管网。
2、本项目依托现有1个排气筒,新增DA002、DA003 两个排气筒。焚烧炉焚烧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SNCR脱硝(炉内喷氨水+PSR高分子脱硝剂)+半干法(高速旋转雾化器)+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现有DA001排气筒(80m)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新增“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2排气筒(15m)排放;飞灰暂存库废气经新增“水吸收”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3排气筒(15m)排放。
焚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砷、铅、铬、铜、锑、钴、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排放限值;氟化物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小时均值);焚烧烟气中的逃逸氨参照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SNCR逃逸氨浓度限值。危废仓库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飞灰暂存库废气中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消石灰仓废气、活性炭仓废气、飞灰仓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仓顶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仓顶出风口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西、南、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北厂界执行4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废RO反渗透膜、废除尘布袋、废活性炭、废油、实验室废液、废桶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炉渣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水处理污泥、化水系统废树脂及废反渗透膜直接进入本厂焚烧炉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内稳定化处理,经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若检测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2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污染事故。
6、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做好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油罐区、初期雨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废水生化处理区、事故应急池、垃圾坑、飞灰螯合车间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8、严格执行《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1205-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及《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进行专项验收。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9.04吨、SS≤15.23吨、氨氮≤1.71吨、总氮≤2.28吨、总磷≤0.3吨、动植物油≤0.981吨、Pb≤0.0258吨、As≤0.0052吨、Hg≤0.0001吨、Cr≤0.0206吨、Cd≤0.0026吨、六价铬≤0.0016吨。
2、废气(有组织):二氧化硫≤81.54吨、氮氧化物≤244.8吨、颗粒物≤10.5305吨、氯化氢≤12.24吨、氟化氢≤1.22吨、一氧化碳≤61.2吨、氨≤9.8644吨、二噁英≤0.1224gTEQ、汞≤0.06吨、Cd≤0.06吨、Cd+Tl合计≤0.0946吨、铅≤0.61吨、Sb+As+Pb+Cr+Co+Cu+Mn+Ni合计≤0.6184吨、硫化氢≤0.001吨、非*烷总烃≤0.005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4214吨、非*烷总烃≤0.0982吨、氨≤0.5368吨、硫化氢≤0.0145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3年 10 月 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9-*-04-02-*)
(备案证号:淮工经发备〔2022〕81号)
抄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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