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9月18日-9月26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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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9月18日-9月26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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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佛山双 (略) 高性能环保助剂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2号

2023年9月18日

佛环三复〔2023〕62号关于《佛山双 (略) 高性能环保助剂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2

关于《广东鹏 (略) 新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3号

2023年9月19日

佛环三复〔2023〕63号关于《广东鹏 (略) 新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3

关于《 (略) (略) 中药饮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4号

2023年9月22日

佛环三复〔2023〕64号关于《 (略) (略) 中药饮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4

关于《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5号

2023年9月25日

佛环三复〔2023〕65号关于《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5

关于《广东 (略) 年产食品添加剂72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6号

2023年9月25日

佛环三复〔2023〕66号关于《广东 (略) 年产食品添加剂72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6

关于《广东欣涛新 (略) 覆砂防水卷材、胶带涂布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7号

2023年9月26日

佛环三复〔2023〕67号关于《广东欣涛新 (略) 覆砂防水卷材、胶带涂布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7

关于《巴克斯酒业(佛山)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8号

2023年9月26日

佛环三复〔2023〕68号关于《巴克斯酒业(佛山)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和行政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禅城区汾江中 (略)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邮编:*)申请复议,也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6个月内 (略) (略) 顺 (略) (地址: (略) 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3号)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

邮 编:*

联系电话:0757-*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1

关于《佛山双 (略) 高性能环保助剂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2号

2023年9月18日

佛环三复〔2023〕62号关于《佛山双 (略) 高性能环保助剂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2

关于《广东鹏 (略) 新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3号

2023年9月19日

佛环三复〔2023〕63号关于《广东鹏 (略) 新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3

关于《 (略) (略) 中药饮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4号

2023年9月22日

佛环三复〔2023〕64号关于《 (略) (略) 中药饮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4

关于《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5号

2023年9月25日

佛环三复〔2023〕65号关于《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5

关于《广东 (略) 年产食品添加剂72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6号

2023年9月25日

佛环三复〔2023〕66号关于《广东 (略) 年产食品添加剂72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6

关于《广东欣涛新 (略) 覆砂防水卷材、胶带涂布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7号

2023年9月26日

佛环三复〔2023〕67号关于《广东欣涛新 (略) 覆砂防水卷材、胶带涂布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7

关于《巴克斯酒业(佛山)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3〕68号

2023年9月26日

佛环三复〔2023〕68号关于《巴克斯酒业(佛山)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和行政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禅城区汾江中 (略)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邮编:*)申请复议,也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6个月内 (略) (略) 顺 (略) (地址: (略) 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3号)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

邮 编:*

联系电话: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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