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内饰件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塑料内饰件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塑料内饰件生产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28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0月16日 至 2023年10月20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288号,租赁租赁青岛 (略) 部分厂房,面积约46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区域包括注塑、吸塑、吹塑、挤出成型、热压成型区域、工件加工区域、喷漆房、工件表面加工区域以及包装区域,并配备空压机房、水泵房。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与设施:注塑机30台、烫金机39台、喷漆设备6台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ABS塑料颗粒3745吨、水性漆22.4吨、油性漆5.08吨、稀释剂3.41吨、油墨1吨、开油水0.2吨等。项目不涉及再生塑料,无铸造、锻造工艺。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加工塑料内饰件 1750 万件。 项目总投资1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职工生活污水和纯水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镰湾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封闭,项目注塑、吸塑、吹塑、挤出成型、热压成型、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喷漆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经微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幕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 有组织VOCs以及二*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苯*烯、*烯腈、1,3-*二烯、*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烯腈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苯*烯有组织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VOCs、二*苯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烯腈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厂区内(厂房外)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新增主要废气污染物中VOCs、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11吨/年、0.003吨/年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东厂界、南厂界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厂界、北厂界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印刷工序产生的废物料及包装桶(罐)、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废物料及包装桶、废白电油桶、废矿物油、废液压油、粘有矿物油的废包装桶(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品、落地回收尘、废包装袋、废烫金纸、废保护膜、废铝膜、废铜棒、废包装瓶(桶)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内,外售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不暂存。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塑料内饰件生产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28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0月16日 至 2023年10月20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288号,租赁租赁青岛 (略) 部分厂房,面积约46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区域包括注塑、吸塑、吹塑、挤出成型、热压成型区域、工件加工区域、喷漆房、工件表面加工区域以及包装区域,并配备空压机房、水泵房。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与设施:注塑机30台、烫金机39台、喷漆设备6台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ABS塑料颗粒3745吨、水性漆22.4吨、油性漆5.08吨、稀释剂3.41吨、油墨1吨、开油水0.2吨等。项目不涉及再生塑料,无铸造、锻造工艺。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加工塑料内饰件 1750 万件。 项目总投资1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职工生活污水和纯水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镰湾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封闭,项目注塑、吸塑、吹塑、挤出成型、热压成型、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喷漆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经微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幕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 有组织VOCs以及二*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苯*烯、*烯腈、1,3-*二烯、*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烯腈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苯*烯有组织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VOCs、二*苯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烯腈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厂区内(厂房外)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新增主要废气污染物中VOCs、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11吨/年、0.003吨/年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东厂界、南厂界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厂界、北厂界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印刷工序产生的废物料及包装桶(罐)、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废物料及包装桶、废白电油桶、废矿物油、废液压油、粘有矿物油的废包装桶(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品、落地回收尘、废包装袋、废烫金纸、废保护膜、废铝膜、废铜棒、废包装瓶(桶)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内,外售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不暂存。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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