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18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田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玉博环项管〔2023〕18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田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广西田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田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5-*-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广西田 (略) 扩建项目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21队 ,占地面积约5亩(3333.33m2),总建筑面积2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员工宿舍、给排水等相关设施。项目总投资500万元,新增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新增年加工固体有机肥20000吨;通过新增搅拌罐、储存罐等设备,原来的年加工50吨生物液体肥、生物有机肥增产到13000吨。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大气环境六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因此,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8~53.3dB(A),夜间噪声40.6~42.1dB(A),各厂界昼间、夜间声环境监测结果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受人类活动影响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经现场勘查,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因此,本项目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施工期仅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因此不产生施工废气。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施工期仅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因此不产生施工废水及施工机械清洗废水。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设备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振、设备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锯、切割机等可用超细玻璃纤维孔板作为隔、吸声材料搭建隔音棚,或建一定高度的空心墙来隔声降噪。
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物、边角料、焊头等金属类废弃物,此类固体废物均可回收利用,通过分类收集后外售于物资回收部门。
②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对破碎、筛分工序产尘点进行封闭并设置集气罩,将粉尘进行统一收集后经风机引至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②混料、搅拌、发酵陈化、翻晒、过滤、包装等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在加工车间安装通风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车间的空气流畅;厂区、厂界四周绿化,种植速生高大乔木或拴藤植物,树下种植草皮等措施。
③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烟管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2.0mg/m3)。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
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布局:项目将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厂区中部。
②选择低噪声设备。
③完善设备的减振措施,从而使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④强化生产管理:确保降噪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时外售相关回收单位处理。
②破碎、筛分工序的粉尘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收集的粉尘可直接作为原料利用。
③滤渣收集后可以直接作为生物有机肥的原料,不外排。
④少量抖落的原料集中收集后重新再回收利用,不外排。
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即为允许类,且项目所用设备和采取的生产工艺不属于淘汰和限制类之列。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淘汰类或禁止类项目,视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广西田 (略) 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21队,该公司现有《年加工50吨生物液体肥和年加工200吨生物有机肥建设项目》已于2014年10月17日取得博白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博环管字[2014]48号),根据现有《年加工50吨生物液体肥和年加工200吨生物有机肥建设项目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可知,广西田 (略) 现有项目选址合理。
本次扩建项目选址不变,根据现场勘,厂区周围主要为山林地,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乡镇规划。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与项目区相距最近的水源地保护区为官岭村老屋地水源地,位于项目区东侧,与二级水源保护区*域范围距离较远,本项目建设不会对水源地保护区产生影响。
结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项目属于博白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与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不冲突,项目建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综上,本项目选址符合环保要求,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顺琼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3日印发 |
关联文件:
广西田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田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5-*-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广西田 (略) 扩建项目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21队 ,占地面积约5亩(3333.33m2),总建筑面积2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员工宿舍、给排水等相关设施。项目总投资500万元,新增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新增年加工固体有机肥20000吨;通过新增搅拌罐、储存罐等设备,原来的年加工50吨生物液体肥、生物有机肥增产到13000吨。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大气环境六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因此,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8~53.3dB(A),夜间噪声40.6~42.1dB(A),各厂界昼间、夜间声环境监测结果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受人类活动影响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经现场勘查,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因此,本项目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施工期仅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因此不产生施工废气。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施工期仅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因此不产生施工废水及施工机械清洗废水。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设备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振、设备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锯、切割机等可用超细玻璃纤维孔板作为隔、吸声材料搭建隔音棚,或建一定高度的空心墙来隔声降噪。
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物、边角料、焊头等金属类废弃物,此类固体废物均可回收利用,通过分类收集后外售于物资回收部门。
②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对破碎、筛分工序产尘点进行封闭并设置集气罩,将粉尘进行统一收集后经风机引至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②混料、搅拌、发酵陈化、翻晒、过滤、包装等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在加工车间安装通风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车间的空气流畅;厂区、厂界四周绿化,种植速生高大乔木或拴藤植物,树下种植草皮等措施。
③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烟管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2.0mg/m3)。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
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布局:项目将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厂区中部。
②选择低噪声设备。
③完善设备的减振措施,从而使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④强化生产管理:确保降噪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时外售相关回收单位处理。
②破碎、筛分工序的粉尘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收集的粉尘可直接作为原料利用。
③滤渣收集后可以直接作为生物有机肥的原料,不外排。
④少量抖落的原料集中收集后重新再回收利用,不外排。
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即为允许类,且项目所用设备和采取的生产工艺不属于淘汰和限制类之列。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淘汰类或禁止类项目,视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广西田 (略) 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21队,该公司现有《年加工50吨生物液体肥和年加工200吨生物有机肥建设项目》已于2014年10月17日取得博白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博环管字[2014]48号),根据现有《年加工50吨生物液体肥和年加工200吨生物有机肥建设项目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可知,广西田 (略) 现有项目选址合理。
本次扩建项目选址不变,根据现场勘,厂区周围主要为山林地,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乡镇规划。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与项目区相距最近的水源地保护区为官岭村老屋地水源地,位于项目区东侧,与二级水源保护区*域范围距离较远,本项目建设不会对水源地保护区产生影响。
结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项目属于博白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与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不冲突,项目建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综上,本项目选址符合环保要求,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顺琼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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