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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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31013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涂装地坪研磨机400台、石材研磨机400台、工业吸尘器200台、摊铺机10台、撒料机10台、切割机100台、机械配件2万件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安平聚贤路42号(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第3区)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位于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为了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企业决定租用紧邻现址厂区(机械加工厂区) (略) (略) 的闲置厂房新增涂装项目,总投资150万元,扩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涂装地坪研磨机400台、石材研磨机400台、工业吸尘器200台、摊铺机10台、撒料机10台、切割机100台、机械配件2万件,职工人数定员为24人(均不住厂)。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喷粉粉尘经滤芯式除尘器(TA009、TA011、TA012)处理后,外排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打磨喷漆房废气经水帘柜(TA004~TA006)+“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7)处理后,外排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1.75kg/h)、以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5kg/h;*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6kg/h;二*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6kg/h;苯系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8kg/h;*酸*酯与*酸*酯合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烘房、喷涂流水线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10、TA013)处理后,外排废气应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5kg/h)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除锈粉尘经布袋吸尘器(TA001~TA003)、激光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TA008)、木作粉尘经布袋吸尘器(TA014、TA015)处理净化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收集,厂界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2.0mg/m3、*苯≤0.6mg/m3、二*苯≤0.2mg/m3、*酸*酯≤1.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苯*烯≤5.0mg/m3);厂区内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8.0mg/m3),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30mg/m3)。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EVA塑料颗粒3600t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内坑镇前洪、潘厝村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福建海 (略)

5.项目概况: (略) 年产EVA塑料颗粒3600t项目 (略) (略) 内坑镇前洪、潘厝村。租 (略) (略) 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面积5400m2,总投资50万元,年工作300天,日工作24小时,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EVA塑料颗粒3600t。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排放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截污管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配料、投料、密炼工序产生的粉尘和密炼、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设置单独密闭的配料密炼车间,出入口设置双层隔帘,在配料区、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密炼废气(粉尘、有机废气)经设备配套的通气管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配料粉尘一起引至1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一根 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拟在造粒工位上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1 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一根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经处理后:DA001排气筒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可以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可以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表1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可以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DA002排气筒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排放速率可以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表1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

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后废气可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营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大,从环保角度来说,建设单位拟采用废气处理措施是可行的。

(3)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设备布置,采取减震等方法降低噪声强度;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与维护。

(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日产日清;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直接回用于密炼工序;不合格料粒和废包装材料等分类收集后由外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原料空桶拟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含油废抹布混入生活垃圾中一起处置。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固废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7.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于2023年02月16日~2023年02月22日在福建海 (略) 网站(网址:http://**)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并于2023年02月23日至2023年03月01日在福建海 (略) 网站(网址:http://**)对本项目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三

1.项目名称:泉州 (略) 年产鞋底1000万双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14号B区

3.建设单位:泉州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喆枘鑫(厦门) (略)

5.项目概况:项目选址于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14号B区,总用地面积15145m2。生产规模为:年产MD中底180万双、IP中底140万双、RB大底140万双、组合鞋底540万双。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主要环境影响:

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对环境影响。

(2)环保措施:

A. 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所在工业区污水管网完善,项目废水应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晋江泉 (略) 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泉 (略) 统一处理,处理后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B.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改性EVA颗粒、MD中底、IP中底、组合鞋底生产过程的有组织废气执行标准如下:称料配料、人工投料粉尘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密炼、开炼、挤出造粒、一次发泡、二次发泡废、射出成型废气以及照射、上处理剂、调胶、刷胶、烘干、贴合废气中的非*烷总烃均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

RB大底生产过程的有组织废气执行标准如下:称料配料、人工投料、密炼废气中的颗粒物以及密炼、开炼、硫化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均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

另,食堂油烟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

企业边界监控点: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中的较严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中的较严值;

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1h浓度值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非*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项目有机废气产生工序均设置在密闭式生产车间内,调胶工序在专用的密闭式调胶房内,采用集气装置收集产生的废气,其中称料配料、人工投料粉尘、密炼、开炼、挤出造粒、一次发泡、二次发泡、射出成型废气以及照射、上处理剂、调胶、刷胶、烘干、贴合废气经处理后均由排气筒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打粗、吹灰粉尘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使用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中的可行技术,可做到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行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不影响环境空气达功能区标准。

C.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经采取有效的综合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主要环保措施

①设备应选购低噪声设备;

②减振:设备安装减振垫;

③隔声:作业时注意关闭好车间门窗;

④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D.固废保护措施

固废影响结论:项目运营期固废采取措施后,不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主要环保措施:

①胶料冷却废液、废UV灯管、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仓库,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

②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③原料空桶按危废要求收集、贮存于危废仓库内,由原料生产厂家回收重新利用。

④废包装袋、尘渣、边角料存放于一般固废仓库,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

⑤对厂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其产生、收集、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7.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公示期间未接到公众针对该项目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对该项目选址没有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31013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涂装地坪研磨机400台、石材研磨机400台、工业吸尘器200台、摊铺机10台、撒料机10台、切割机100台、机械配件2万件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安平聚贤路42号(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第3区)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位于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为了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企业决定租用紧邻现址厂区(机械加工厂区) (略) (略) 的闲置厂房新增涂装项目,总投资150万元,扩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涂装地坪研磨机400台、石材研磨机400台、工业吸尘器200台、摊铺机10台、撒料机10台、切割机100台、机械配件2万件,职工人数定员为24人(均不住厂)。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喷粉粉尘经滤芯式除尘器(TA009、TA011、TA012)处理后,外排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打磨喷漆房废气经水帘柜(TA004~TA006)+“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7)处理后,外排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1.75kg/h)、以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5kg/h;*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6kg/h;二*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6kg/h;苯系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8kg/h;*酸*酯与*酸*酯合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烘房、喷涂流水线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10、TA013)处理后,外排废气应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5kg/h)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除锈粉尘经布袋吸尘器(TA001~TA003)、激光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TA008)、木作粉尘经布袋吸尘器(TA014、TA015)处理净化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收集,厂界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2.0mg/m3、*苯≤0.6mg/m3、二*苯≤0.2mg/m3、*酸*酯≤1.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苯*烯≤5.0mg/m3);厂区内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8.0mg/m3),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30mg/m3)。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EVA塑料颗粒3600t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内坑镇前洪、潘厝村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福建海 (略)

5.项目概况: (略) 年产EVA塑料颗粒3600t项目 (略) (略) 内坑镇前洪、潘厝村。租 (略) (略) 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面积5400m2,总投资50万元,年工作300天,日工作24小时,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EVA塑料颗粒3600t。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排放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截污管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配料、投料、密炼工序产生的粉尘和密炼、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设置单独密闭的配料密炼车间,出入口设置双层隔帘,在配料区、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密炼废气(粉尘、有机废气)经设备配套的通气管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配料粉尘一起引至1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一根 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拟在造粒工位上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1 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一根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经处理后:DA001排气筒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可以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可以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表1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可以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DA002排气筒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排放速率可以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表1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

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后废气可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营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大,从环保角度来说,建设单位拟采用废气处理措施是可行的。

(3)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设备布置,采取减震等方法降低噪声强度;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与维护。

(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日产日清;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直接回用于密炼工序;不合格料粒和废包装材料等分类收集后由外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原料空桶拟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含油废抹布混入生活垃圾中一起处置。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固废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7.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于2023年02月16日~2023年02月22日在福建海 (略) 网站(网址:http://**)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并于2023年02月23日至2023年03月01日在福建海 (略) 网站(网址:http://**)对本项目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三

1.项目名称:泉州 (略) 年产鞋底1000万双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14号B区

3.建设单位:泉州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喆枘鑫(厦门) (略)

5.项目概况:项目选址于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14号B区,总用地面积15145m2。生产规模为:年产MD中底180万双、IP中底140万双、RB大底140万双、组合鞋底540万双。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主要环境影响:

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对环境影响。

(2)环保措施:

A. 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所在工业区污水管网完善,项目废水应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晋江泉 (略) 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泉 (略) 统一处理,处理后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B.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改性EVA颗粒、MD中底、IP中底、组合鞋底生产过程的有组织废气执行标准如下:称料配料、人工投料粉尘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密炼、开炼、挤出造粒、一次发泡、二次发泡废、射出成型废气以及照射、上处理剂、调胶、刷胶、烘干、贴合废气中的非*烷总烃均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

RB大底生产过程的有组织废气执行标准如下:称料配料、人工投料、密炼废气中的颗粒物以及密炼、开炼、硫化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均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

另,食堂油烟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

企业边界监控点: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中的较严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中的较严值;

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1h浓度值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非*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项目有机废气产生工序均设置在密闭式生产车间内,调胶工序在专用的密闭式调胶房内,采用集气装置收集产生的废气,其中称料配料、人工投料粉尘、密炼、开炼、挤出造粒、一次发泡、二次发泡、射出成型废气以及照射、上处理剂、调胶、刷胶、烘干、贴合废气经处理后均由排气筒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打粗、吹灰粉尘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使用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中的可行技术,可做到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行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不影响环境空气达功能区标准。

C.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经采取有效的综合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主要环保措施

①设备应选购低噪声设备;

②减振:设备安装减振垫;

③隔声:作业时注意关闭好车间门窗;

④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D.固废保护措施

固废影响结论:项目运营期固废采取措施后,不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主要环保措施:

①胶料冷却废液、废UV灯管、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仓库,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

②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③原料空桶按危废要求收集、贮存于危废仓库内,由原料生产厂家回收重新利用。

④废包装袋、尘渣、边角料存放于一般固废仓库,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

⑤对厂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其产生、收集、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7.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公示期间未接到公众针对该项目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对该项目选址没有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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