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如有异议,请向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联系方式0351-*。
附件: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贯彻政务信息化建设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五个一”总体要求,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 (略)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略)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核、招标、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应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项目。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含阳曲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政策实施。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并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规划、统筹协调、立项审批、建设监督、运行考核工作,统筹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层面的咨询论证、监督评估,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涉密信息系统开展保密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根据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及项目应用评估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相应资金。
县司法局负责项目和文件合法性审查以及与本项目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委宣传部、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县互联网安全中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评估。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内部决策、立项申报、招标采购、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系统应用、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停用报废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上级部门与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建设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由市级统一立项的除外)、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七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中项目和运行中项目开展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采用“一年度一考核,一部门一报告,一汇编一公示”的方式,汇总年度建设中项目的整体情况,形成长效、公开的政务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规划和审核
第八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委宣传部、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县互联网安全中心)备案。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县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时,应经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财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财政计划。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先行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它项目进行建设。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全县政务信息化年度计划,进行项目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
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资料。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纳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备案文件后,组织对项目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后对该项目进行备案;经论证认为该项目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则不予备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各阶段工作中需要的专业项目论证,包括并不限于信息化系统、网络工程、硬件设备、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领域评审评估事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目录统一管理。
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通过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进行预算审定,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确定后,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由上级部门与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县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政务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变更报审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超预算的,不批准追加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略) 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在项目建成运行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反审批要求、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资金拨付意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用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调查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务效能提升程度、应用可持续发展水平、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应立足本部门职能,创新政务应用,提升应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社会公众、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以政务信息化提升负责领域内的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职能力,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估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项目整改工作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由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实施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智慧阳曲”,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务平台及政务信息资源内部管理制度,县委宣传部、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县互联网安全中心)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监测机制。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软硬件产品及运行的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如有异议,请向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联系方式0351-*。
附件: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阳曲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贯彻政务信息化建设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五个一”总体要求,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 (略)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略)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核、招标、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应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项目。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含阳曲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政策实施。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并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规划、统筹协调、立项审批、建设监督、运行考核工作,统筹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层面的咨询论证、监督评估,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涉密信息系统开展保密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根据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及项目应用评估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相应资金。
县司法局负责项目和文件合法性审查以及与本项目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委宣传部、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县互联网安全中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评估。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内部决策、立项申报、招标采购、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系统应用、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停用报废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上级部门与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建设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由市级统一立项的除外)、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七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中项目和运行中项目开展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采用“一年度一考核,一部门一报告,一汇编一公示”的方式,汇总年度建设中项目的整体情况,形成长效、公开的政务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规划和审核
第八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委宣传部、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县互联网安全中心)备案。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县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时,应经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财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财政计划。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先行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它项目进行建设。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全县政务信息化年度计划,进行项目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
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资料。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纳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备案文件后,组织对项目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后对该项目进行备案;经论证认为该项目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则不予备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各阶段工作中需要的专业项目论证,包括并不限于信息化系统、网络工程、硬件设备、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领域评审评估事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目录统一管理。
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通过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进行预算审定,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确定后,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由上级部门与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县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政务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变更报审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超预算的,不批准追加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略) 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在项目建成运行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反审批要求、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资金拨付意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用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调查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务效能提升程度、应用可持续发展水平、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应立足本部门职能,创新政务应用,提升应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社会公众、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以政务信息化提升负责领域内的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职能力,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估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项目整改工作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由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实施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智慧阳曲”,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务平台及政务信息资源内部管理制度,县委宣传部、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县互联网安全中心)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监测机制。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软硬件产品及运行的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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