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阳市嘉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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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嘉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安阳市嘉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环建书〔2023〕7号

(略) 嘉 (略) :

你单位(*48R)上报的由安阳鑫峰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龙安区龙安新型化工产业园( (略) 新型化工产业园水冶-彰武片区)。该项目建设3条生产线,设计工艺为:外购原料→中和→调和→离心洗涤→高温水热反应→离心洗涤→研磨→干燥→包装→成品。本项目建成后年产锂电用勃姆石10000吨。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环保投资约380.3万元。

二、经审查 (略) 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3〕6号) (略) 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稀硫酸储罐大小呼吸、中和釜稀硫酸投料及加热、硫酸钙反应釜稀硫酸投料过程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氧化铝和氢氧化钙上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机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包装机设置密闭操作间对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共用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二醇溶液储罐大小呼吸、水热反应釜、离心机、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烷总烃采用低温冷凝+水喷淋吸收+除湿除雾+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危废暂存间废气直接进入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以上外排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氨水储罐大小呼吸、调和釜氨水投料及加热、硫酸钙反应釜脱氨反应产生的氨气采用再生氨水制备塔对氨气资源化利用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氨气、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各蒸汽发生器配备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设施,1~4#蒸汽发生器、5~8#蒸汽发生器产生的燃烧废气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污染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标准要求。以上废气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超纯水制备机组、中水回用机组及蒸汽发生器软水制备机组产生的浓盐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综合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及安化集团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经安化集团污水管网进入安化集团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机泵、风机、离心机、上料机、干燥机、包装机、凉水塔、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消声、隔声、减振等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贮存区域,并做好地面基础防渗处理,减少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及污染风险。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该项目废气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38t/a、SO20.208t/a、NOx0.784t/a、VOCs0.1644t/a、COD0.817t/a、NH3-N0.0252t/a;大气污染物双倍替代来源为“ (略) 育新建材厂和河南 (略) ”,水污染物等量替代来源为“安阳永 (略) 减排量”。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维护单位的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十、《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书》。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9月2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

传真:0372-*

通讯地址: (略) 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市民之家B205室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安阳市嘉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环建书〔2023〕7号

(略) 嘉 (略) :

你单位(*48R)上报的由安阳鑫峰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龙安区龙安新型化工产业园( (略) 新型化工产业园水冶-彰武片区)。该项目建设3条生产线,设计工艺为:外购原料→中和→调和→离心洗涤→高温水热反应→离心洗涤→研磨→干燥→包装→成品。本项目建成后年产锂电用勃姆石10000吨。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环保投资约380.3万元。

二、经审查 (略) 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3〕6号) (略) 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 (略) 嘉 (略) 年产10000吨锂电用勃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稀硫酸储罐大小呼吸、中和釜稀硫酸投料及加热、硫酸钙反应釜稀硫酸投料过程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氧化铝和氢氧化钙上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机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包装机设置密闭操作间对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共用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二醇溶液储罐大小呼吸、水热反应釜、离心机、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烷总烃采用低温冷凝+水喷淋吸收+除湿除雾+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危废暂存间废气直接进入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以上外排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氨水储罐大小呼吸、调和釜氨水投料及加热、硫酸钙反应釜脱氨反应产生的氨气采用再生氨水制备塔对氨气资源化利用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氨气、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各蒸汽发生器配备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设施,1~4#蒸汽发生器、5~8#蒸汽发生器产生的燃烧废气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污染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标准要求。以上废气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超纯水制备机组、中水回用机组及蒸汽发生器软水制备机组产生的浓盐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综合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及安化集团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经安化集团污水管网进入安化集团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机泵、风机、离心机、上料机、干燥机、包装机、凉水塔、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消声、隔声、减振等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贮存区域,并做好地面基础防渗处理,减少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及污染风险。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该项目废气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38t/a、SO20.208t/a、NOx0.784t/a、VOCs0.1644t/a、COD0.817t/a、NH3-N0.0252t/a;大气污染物双倍替代来源为“ (略) 育新建材厂和河南 (略) ”,水污染物等量替代来源为“安阳永 (略) 减排量”。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维护单位的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十、《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书》。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9月2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

传真:0372-*

通讯地址: (略) 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市民之家B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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