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极客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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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客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中农大 (略) 1号楼513室、541室
公示时间:2023-10-20
受理时间:2023-10-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项目实验过程中涉及到二*基亚砜、75%*醇、异*醇等挥发性有机试剂的使用,从而挥发出有机废气。使用上述试剂时均处于万向罩和通风柜内。挥发性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排风竖井引至楼顶,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排放高度为25m,废气处理风机风量1500m3/h。二、废水根据本项目实验工艺流程要求,实验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耗材及器皿必须保证为无菌耗材,因此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所有实验耗材及器皿均为一次性无菌密封包装,使用完毕后均严格按照实验室危废品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对任何实验耗材及器皿进行清洗处理。实验过程中涉及的仪器设备均不直接接触实验样本,仪器使用完毕后也无需进行清洗。因此本实验工艺不产生任何清洗废水。故项目排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流入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清河再生水厂。三、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离心机、排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实验设备、变频风机和低噪声风机,风机设置消声外罩,降低设备本身噪声;实验设备布置于室内,墙体和门窗阻隔噪声;风机布置于楼顶,尽量向东置,且排风口朝向东侧,减少对本项目西侧和南侧声环境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四、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等,由专门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回收。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包仁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中农大 (略) 1号楼513室、541室
公示时间:2023-10-20
受理时间:2023-10-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项目实验过程中涉及到二*基亚砜、75%*醇、异*醇等挥发性有机试剂的使用,从而挥发出有机废气。使用上述试剂时均处于万向罩和通风柜内。挥发性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排风竖井引至楼顶,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排放高度为25m,废气处理风机风量1500m3/h。二、废水根据本项目实验工艺流程要求,实验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耗材及器皿必须保证为无菌耗材,因此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所有实验耗材及器皿均为一次性无菌密封包装,使用完毕后均严格按照实验室危废品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对任何实验耗材及器皿进行清洗处理。实验过程中涉及的仪器设备均不直接接触实验样本,仪器使用完毕后也无需进行清洗。因此本实验工艺不产生任何清洗废水。故项目排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流入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清河再生水厂。三、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离心机、排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实验设备、变频风机和低噪声风机,风机设置消声外罩,降低设备本身噪声;实验设备布置于室内,墙体和门窗阻隔噪声;风机布置于楼顶,尽量向东置,且排风口朝向东侧,减少对本项目西侧和南侧声环境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四、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等,由专门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回收。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包仁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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