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泰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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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泰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湖南恒 (略)

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项目名称

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

建设单位

湖南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建设地 (略) 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A单元01街坊13-1地块。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3643m2、总建筑面积29786.74m2,拟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占地面积15767.9m2、建筑面积10276.74m2,主要建设1栋钢架结构标准厂房(一号车间),用于PP板材、管材型材以及缠绕桶等产品生产制造。二期占地面积17875.1m2、建筑面积19510m2,主要建设1栋2F框架结构厂房(二号车间),总建筑面积15416m2,其中1F用于PET卷材、玉米淀粉餐盒等生产,2F用于吸塑包装盒成品、PET塑料瓶、杯子等生产;1栋4F框架结构办公楼,建筑面积4080m2,1个门卫室14m2。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和废气、噪声治理和固废暂存等环保工程。拟形成一期年产PP板材1500t/a、PP管材、型材、焊条等1000t/a、PP缠绕桶1200t/a、PP非标件制作1000t/a的生产规模,二期年产PET卷材1500t/a、PET塑料瓶、杯子300t/a、玉米淀粉餐盒1500t/a、吸塑包装盒800t/a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项目利用已平整土地进行建设,施工期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较短,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将随施工期结束而消失。

营运期:

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流经昭陵路、渌湘大道、和谐大道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经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渌江,后汇入湘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一期(一号车间)PP板材+缠绕桶+非标件焊接有机废气、PP管材、型材有机废气分别采用车间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后,分别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净化处理,最后分别经1根15m 高合并排气筒高空排放;二期(二号车间)PET卷材+玉米淀粉餐盒有机废气、吸塑包装盒+PET塑料瓶、杯子有机废气分别采用车间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后,分别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净化处理,最后分别经1根15m 高合并排气筒高空排放;非标件加工过程中雕刻粉尘经采用设备自带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破碎为粗碎,无磨粉和筛分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各污染因子能实现达标排放,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周边近距离内无大气环境敏感点,本项目的运行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综上分析,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

3、声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机械噪声,主要为机加工设备噪声和引风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源强为70~92dB(A),经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影响分析: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是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包装袋、除尘器收尘粉尘,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等。

本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不合格产品经破碎成片状后返回生产系统作原料使用,原辅材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营运期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存放于危险废物暂时储存场所,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经认真落实各固废的处置,对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湖南恒 (略)

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项目名称

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

建设单位

湖南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建设地 (略) 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A单元01街坊13-1地块。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3643m2、总建筑面积29786.74m2,拟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占地面积15767.9m2、建筑面积10276.74m2,主要建设1栋钢架结构标准厂房(一号车间),用于PP板材、管材型材以及缠绕桶等产品生产制造。二期占地面积17875.1m2、建筑面积19510m2,主要建设1栋2F框架结构厂房(二号车间),总建筑面积15416m2,其中1F用于PET卷材、玉米淀粉餐盒等生产,2F用于吸塑包装盒成品、PET塑料瓶、杯子等生产;1栋4F框架结构办公楼,建筑面积4080m2,1个门卫室14m2。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和废气、噪声治理和固废暂存等环保工程。拟形成一期年产PP板材1500t/a、PP管材、型材、焊条等1000t/a、PP缠绕桶1200t/a、PP非标件制作1000t/a的生产规模,二期年产PET卷材1500t/a、PET塑料瓶、杯子300t/a、玉米淀粉餐盒1500t/a、吸塑包装盒800t/a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项目利用已平整土地进行建设,施工期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较短,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将随施工期结束而消失。

营运期:

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流经昭陵路、渌湘大道、和谐大道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经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渌江,后汇入湘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一期(一号车间)PP板材+缠绕桶+非标件焊接有机废气、PP管材、型材有机废气分别采用车间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后,分别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净化处理,最后分别经1根15m 高合并排气筒高空排放;二期(二号车间)PET卷材+玉米淀粉餐盒有机废气、吸塑包装盒+PET塑料瓶、杯子有机废气分别采用车间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后,分别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净化处理,最后分别经1根15m 高合并排气筒高空排放;非标件加工过程中雕刻粉尘经采用设备自带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破碎为粗碎,无磨粉和筛分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各污染因子能实现达标排放,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周边近距离内无大气环境敏感点,本项目的运行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综上分析,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

3、声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机械噪声,主要为机加工设备噪声和引风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源强为70~92dB(A),经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影响分析: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是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包装袋、除尘器收尘粉尘,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等。

本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不合格产品经破碎成片状后返回生产系统作原料使用,原辅材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营运期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存放于危险废物暂时储存场所,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经认真落实各固废的处置,对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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