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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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惠石化工业园区A地块及鲤鱼岛滞洪区生态建设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6日-10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惠石化工业园区A地块及鲤鱼岛滞洪区生态建设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惠安兴港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主体工程包括回填工程、水利工程和道路工程三部分。回填工程包括A地块回填、*烯南路连接线路基回填和1#-5#围堤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包括鲤鱼岛滞洪期、鲤鱼排洪渠、大屿排洪渠的建设以及许人溪河道整治工程,道路工程包括*烯南路、*烯南路连接线、中化西路、中化三路以及疏港一路和疏港二路等六条园区道路。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兴港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惠石化工业园区A地块及鲤鱼岛滞洪区生态建设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6日-10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惠石化工业园区A地块及鲤鱼岛滞洪区生态建设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惠安兴港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主体工程包括回填工程、水利工程和道路工程三部分。回填工程包括A地块回填、*烯南路连接线路基回填和1#-5#围堤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包括鲤鱼岛滞洪期、鲤鱼排洪渠、大屿排洪渠的建设以及许人溪河道整治工程,道路工程包括*烯南路、*烯南路连接线、中化西路、中化三路以及疏港一路和疏港二路等六条园区道路。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兴港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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