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4环罚决字〔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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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4环罚决字〔2023〕57号

获嘉县太山鑫源加油站

地址:获嘉县太山乡塔洼村村东头

投资人:徐学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7 月 7 日, (略) 生 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委托河南琢 (略) 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未达到国家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44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 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 备(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该项因素不计入裁量),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 1.0/5 ) 2+(12+12+12+12+12)/ (52×5)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未达到国家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点击查看>>*;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12 日

获嘉县太山鑫源加油站

地址:获嘉县太山乡塔洼村村东头

投资人:徐学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7 月 7 日, (略) 生 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委托河南琢 (略) 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未达到国家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44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 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 备(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该项因素不计入裁量),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 1.0/5 ) 2+(12+12+12+12+12)/ (52×5)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未达到国家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点击查看>>*;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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