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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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偃环审〔2023〕8号

关于洛阳建龙微 (略)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建龙微 (略) :

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洛阳建龙微 (略)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偃师区新进制造业开发区,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的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①改建年产2000吨高硅分子筛原粉生产线:其中1000t/a JLDN-3分子筛原粉、500t/a JLTP分子筛原粉、500t/a JLDN-1H分子筛原粉,与原改扩建项目(一期)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②扩建年产5000吨成型分子筛生产线:其中1000t/a JLDN-3成型分子筛、4000t/a 13X成型分子筛,与原改扩建项目(一期)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③扩建年产6500吨成型分子筛生产线:扩建6500t/a PSA3成型分子筛生产线1条,本次重大变动调整内容;④配套建设智能仓库、配电室、有机废水处理站、无机废水处理站等。项目总投资26744.61万元,环保投资约6520万元,占总投资的24.38%。

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带式干燥炉、热风炉使用天然气,应按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器,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混料、成球、捏合、干燥、焙烧、筛分、包装及破碎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或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或旋风分离器+喷淋塔处理后由环评要求高度的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成胶、放料、过滤洗涤、闪蒸干燥、焙烧、模板剂储存、真空泵等工序产生的含尘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RTO燃烧系统+SCR脱硝装置处理达标后由32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铵交换、交换液调配、过滤洗涤、闪蒸干燥、焙烧、包装氨水储存、真空泵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含氨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氨回收系统处理后由32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有机废水处理站各单元产生的含氨、硫化氢及非*烷总烃等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碱液吸收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减少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三)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生产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水、含氨废水、无机废水分别经有机废水处理站、氨回收系统、无机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和PSA3交换洗涤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综合废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应满足《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要求,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去离子水制备系统排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经厂区总排口排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略) 偃师区第二 (略) 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外排废水水质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要求。

本项目应规范化建设废水排污口,依托现有工程在废水总排口设置的在线监测仪器和废水流量计,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采取防渗、防雨、防风、防散失等措施暂存后合理处置。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各类污染物的收集及处置,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六)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值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本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你公司应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九、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偃环审〔2023〕8号

关于洛阳建龙微 (略)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建龙微 (略) :

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洛阳建龙微 (略)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偃师区新进制造业开发区,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的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①改建年产2000吨高硅分子筛原粉生产线:其中1000t/a JLDN-3分子筛原粉、500t/a JLTP分子筛原粉、500t/a JLDN-1H分子筛原粉,与原改扩建项目(一期)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②扩建年产5000吨成型分子筛生产线:其中1000t/a JLDN-3成型分子筛、4000t/a 13X成型分子筛,与原改扩建项目(一期)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③扩建年产6500吨成型分子筛生产线:扩建6500t/a PSA3成型分子筛生产线1条,本次重大变动调整内容;④配套建设智能仓库、配电室、有机废水处理站、无机废水处理站等。项目总投资26744.61万元,环保投资约6520万元,占总投资的24.38%。

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带式干燥炉、热风炉使用天然气,应按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器,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混料、成球、捏合、干燥、焙烧、筛分、包装及破碎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或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或旋风分离器+喷淋塔处理后由环评要求高度的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成胶、放料、过滤洗涤、闪蒸干燥、焙烧、模板剂储存、真空泵等工序产生的含尘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RTO燃烧系统+SCR脱硝装置处理达标后由32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铵交换、交换液调配、过滤洗涤、闪蒸干燥、焙烧、包装氨水储存、真空泵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含氨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氨回收系统处理后由32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有机废水处理站各单元产生的含氨、硫化氢及非*烷总烃等废气应经收集并采用碱液吸收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减少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三)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生产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水、含氨废水、无机废水分别经有机废水处理站、氨回收系统、无机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和PSA3交换洗涤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综合废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应满足《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要求,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去离子水制备系统排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经厂区总排口排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略) 偃师区第二 (略) 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外排废水水质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要求。

本项目应规范化建设废水排污口,依托现有工程在废水总排口设置的在线监测仪器和废水流量计,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采取防渗、防雨、防风、防散失等措施暂存后合理处置。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各类污染物的收集及处置,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六)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值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本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你公司应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九、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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