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云冈区甘河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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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云冈区甘河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 (略)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 (略) 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立足于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云冈区甘河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北起云冈镇小站村,南至口泉乡甘河村以及二干渠沿线,具体情况如下:

1.平旺乡王家园村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

2.平旺乡平旺村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

3.新文街道、新胜街道、平泉街道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

4.口泉乡甘河村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

5.平旺乡拖皮村拖皮沟,影响拖皮沟沟道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略) 云冈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部门: (略) 云冈区平旺乡人民政府, (略) 云冈区口泉乡人民政府,新文街道办事处,新胜街道办事处,平泉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原则

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依照认定和评估结果给予适当的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其中:

1.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无房屋面积的以评估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2.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云冈区政府牵头,召集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国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3.征收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4.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区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 (略)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具体认定程 (略) 政府审批的南政发〔2015〕37号文件。

五、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 (略) 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二)住宅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产。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具体优惠办法为: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 (略) 场价结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的优惠,超出优惠的 (略) 场优惠价结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给予20㎡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 (略) 场优惠价结算。

1.被征收的房屋认定为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按800元/㎡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持有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的符合安置条件的正房及附属房(指房屋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室内净高2.2米以上(含2.2米),适合居住的永久性房屋)按照1:1的原则给予安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所建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程序办理确权手续后给予相应认定,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评估机构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住房的0-45㎡按补贴价结算,45-60㎡按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 (略) 场优惠价结算。

4.对于国有土地上未持土地相关手续自建自住,房、户对应,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户,对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按政府限价购一套60㎡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特困户、低保户,按800元/㎡回购45㎡公租房, (略) 场优惠价结算,产权为私产,自建房部分无偿拆除;对无能力回购的特困户、低保户、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申请配租公租房。不享受安置的,自建房按照评估价补偿。

5.被征收的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房屋、附属物(包括树木、作物和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指大门、围墙、 (略) 面、地窖、水井、旱井、禽畜窝圈、棚架、照壁、厕所等)给予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6.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及结算价格产权调换地点为:就近新建安置区结算价格为:政府补贴价800元/㎡;成本价2000元/㎡;政府限价2500元/㎡;市场优惠价3000元/㎡。

(三)营业性商铺补偿方式

对于认定为商铺的,营业性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或按相关政策置换实物。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正房安置面积60㎡(含60㎡)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被征收人正房安置面积超过60㎡的每平米支付过渡费10元,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600元封顶,国有土地不封顶,按实际过渡期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和征收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认定为商铺的,面积在30㎡以下的按800元补偿;面积在30㎡以上的按20-30元/㎡/月补偿。地下商铺按15-20元/㎡/月补偿。 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2.搬迁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正房安置面积30㎡(含30㎡)以下的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人正房安置面积超过30㎡的每平米支付10元进行结算费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自建房外)按安置面积支付10元∕㎡,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600元封顶,国有土地上征收户不封顶。

八、搬迁时间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住户,可享受搬迁时间奖励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每户奖励3000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证内正房安置面积为准100元∕㎡,6000元封顶。

九、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4.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报请云冈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作废。

7.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 (略)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 (略) 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立足于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云冈区甘河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北起云冈镇小站村,南至口泉乡甘河村以及二干渠沿线,具体情况如下:

1.平旺乡王家园村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

2.平旺乡平旺村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

3.新文街道、新胜街道、平泉街道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

4.口泉乡甘河村二干渠沿线及渠上,影响二干渠水体治理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

5.平旺乡拖皮村拖皮沟,影响拖皮沟沟道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略) 云冈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部门: (略) 云冈区平旺乡人民政府, (略) 云冈区口泉乡人民政府,新文街道办事处,新胜街道办事处,平泉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原则

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依照认定和评估结果给予适当的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其中:

1.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无房屋面积的以评估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2.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云冈区政府牵头,召集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国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3.征收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4.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区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 (略)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具体认定程 (略) 政府审批的南政发〔2015〕37号文件。

五、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 (略) 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二)住宅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产。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具体优惠办法为: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 (略) 场价结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的优惠,超出优惠的 (略) 场优惠价结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给予20㎡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 (略) 场优惠价结算。

1.被征收的房屋认定为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按800元/㎡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持有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的符合安置条件的正房及附属房(指房屋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室内净高2.2米以上(含2.2米),适合居住的永久性房屋)按照1:1的原则给予安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所建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程序办理确权手续后给予相应认定,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评估机构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住房的0-45㎡按补贴价结算,45-60㎡按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 (略) 场优惠价结算。

4.对于国有土地上未持土地相关手续自建自住,房、户对应,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户,对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按政府限价购一套60㎡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特困户、低保户,按800元/㎡回购45㎡公租房, (略) 场优惠价结算,产权为私产,自建房部分无偿拆除;对无能力回购的特困户、低保户、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申请配租公租房。不享受安置的,自建房按照评估价补偿。

5.被征收的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房屋、附属物(包括树木、作物和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指大门、围墙、 (略) 面、地窖、水井、旱井、禽畜窝圈、棚架、照壁、厕所等)给予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6.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及结算价格产权调换地点为:就近新建安置区结算价格为:政府补贴价800元/㎡;成本价2000元/㎡;政府限价2500元/㎡;市场优惠价3000元/㎡。

(三)营业性商铺补偿方式

对于认定为商铺的,营业性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或按相关政策置换实物。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正房安置面积60㎡(含60㎡)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被征收人正房安置面积超过60㎡的每平米支付过渡费10元,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600元封顶,国有土地不封顶,按实际过渡期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和征收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认定为商铺的,面积在30㎡以下的按800元补偿;面积在30㎡以上的按20-30元/㎡/月补偿。地下商铺按15-20元/㎡/月补偿。 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2.搬迁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正房安置面积30㎡(含30㎡)以下的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人正房安置面积超过30㎡的每平米支付10元进行结算费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自建房外)按安置面积支付10元∕㎡,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600元封顶,国有土地上征收户不封顶。

八、搬迁时间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住户,可享受搬迁时间奖励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每户奖励3000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证内正房安置面积为准100元∕㎡,6000元封顶。

九、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4.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报请云冈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作废。

7.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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