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中船澄西扬州船舶有限公司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拟对中船澄西扬州船舶有限公司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单位拟对中船 (略) 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1、项目名称: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2、项目地点:江都经济开发区船舶产业园区
3、建设单位:中船 (略)
4、技术单位:江苏 (略)
5、项目概况:项目新征用地*㎡,新建厂房、研发中心等建构筑物约 *平方米,建设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平面生产线、T排流水线、自动焊接生产线等4条,购置等离子切割机、油压机、电焊设备、起重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1000台(套),采用切割、机加工、焊接、喷涂(水性漆)、组装等主要生产工艺,年产管件20万根,钢构件5万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与经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废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在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一并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光大水务(扬州)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切割烟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45)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使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喷砂房密闭设计,喷砂粉尘经7套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7根25m高排气筒(DA032-DA038)排放;喷漆、固化废气采用整体抽排风收集经“漆雾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20、DA022、DA024)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10)排放。
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有组织排放标准,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有组织排放标准;天然气炉窑燃烧废气中颗粒物、 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营运期东、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卫生防护距离。以2#内业车间、智能管加工车间、2#涂装车间喷砂房、2#涂装车间喷漆房边界分别外扩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江都经济开发区网页在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进行了该项目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8、承诺文件:无。
9、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23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或书面 (略) 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联系电话:0514-*
电子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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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
???????????????????????????????????????????????????????????????????????????????????????????? (略) 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单位拟对中船 (略) 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1、项目名称: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2、项目地点:江都经济开发区船舶产业园区
3、建设单位:中船 (略)
4、技术单位:江苏 (略)
5、项目概况:项目新征用地*㎡,新建厂房、研发中心等建构筑物约 *平方米,建设管件及钢构智能化生产线、平面生产线、T排流水线、自动焊接生产线等4条,购置等离子切割机、油压机、电焊设备、起重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1000台(套),采用切割、机加工、焊接、喷涂(水性漆)、组装等主要生产工艺,年产管件20万根,钢构件5万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与经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废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在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一并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光大水务(扬州)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切割烟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45)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使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喷砂房密闭设计,喷砂粉尘经7套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7根25m高排气筒(DA032-DA038)排放;喷漆、固化废气采用整体抽排风收集经“漆雾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20、DA022、DA024)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10)排放。
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有组织排放标准,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有组织排放标准;天然气炉窑燃烧废气中颗粒物、 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营运期东、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卫生防护距离。以2#内业车间、智能管加工车间、2#涂装车间喷砂房、2#涂装车间喷漆房边界分别外扩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江都经济开发区网页在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进行了该项目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8、承诺文件:无。
9、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23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或书面 (略) 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联系电话:0514-*
电子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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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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