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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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建设

2021年10月8日开始实施敖汉旗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4.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坐落变更的材料;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4)土地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

(3)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交的,需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提交:

①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②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③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⑦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6)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7)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8)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9)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出让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出让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转让的土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开发项目)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建筑区内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确认材料;

8.房屋测绘报告。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建项目)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④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提交);

7.房屋测绘报告。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坐落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坐落变更的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①因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房屋测绘报告;②因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提交)、房屋测绘报告;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5)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房屋测绘报告,涉及土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8) (略) 场化的,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批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的,申请人需提出遗失声明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①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期房债权发生转移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不能提交的,按存量房非公证继承提交相应材料);

②因离婚析产导致期房债权发生转移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期房债权发生转移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期房有贷款的,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期房贷款已还清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还清证明;

(2)期房贷款未还清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期转现相关材料(包括抵押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

7.契税完税凭证或纳税申报材料,纳税申报材料包括:

①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②购房发票;

③申请契税优惠的,提交:

A.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B.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C.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D.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卖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卖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转让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买方申请契税优惠(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或卖方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权属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且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个人赠与)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身份证;

(2)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赠与方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3)赠与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赠人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结婚证,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司法判决、裁决、调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作废);

4.生效法律文书:

(1)提交 (略) 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 (略) 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2)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设有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契税优惠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离婚析产)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离婚及不动产归属证明材料:

(1)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归属的,还需提交补充协议;

(2)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 (略) 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要求原登记方配合登记的,如原登记方不配合登记, (略) 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继承、受遗赠)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受遗赠)的相关证明材料:

(1)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2) (略) 判决、调解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3)不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提交:

①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②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③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⑤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⑥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2)受遗赠的,提交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变化或共有份额转让)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共有情况变更协议:

(1)共有人变化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

(2)共有份额转让的,提交份额转让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契税优惠,或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互换)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互换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互换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契税优惠,或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不动产出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以不动产出资的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出资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产划转)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资产调拨、划转等资产处置材料 ;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6.契税完税(减免)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6.契税完税(减免)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作废);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不动产因自然灭害或自行拆除导致灭失、原权利人已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并提交继承权公证书(不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场,并按存量房非公证继承提交相应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权利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异议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0地役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1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抵押人的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抵押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设有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抵押权人提交知悉存在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2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提交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变更协议中包含此项内容的可以不提交);

(2)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3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材料: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4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能提交的,抵押权人需提出遗失声明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4.抵押权消灭材料:

(1)抵押权已实现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

(2)主债权已消灭的,提交主债权消灭的证明;

(3)抵押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放弃抵押权的声明;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抵押权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合同中包含预告登记约定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4.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6预告登记的注销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能提交的,预告登记权利人需提出遗失声明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4.预告登记权利消灭的材料:

(1)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同意注销预告登记的证明;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提交合同解除或撤销、宣告无效的证明;

(3)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其放弃权利的声明;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预告登记权利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7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8异议登记的设立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40元/件; 非住宅 225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9换(补)证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换证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申请补证的,提交遗失声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没有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已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共享后取消)、法人身份证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共享后取消)、法人身份证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

(1)没有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已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共享后取消)、法人身份证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021年10月8日开始实施敖汉旗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4.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坐落变更的材料;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4)土地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

(3)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交的,需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提交:

①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②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③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⑦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6)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7)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8)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9)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出让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出让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转让的土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开发项目)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建筑区内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确认材料;

8.房屋测绘报告。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建项目)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④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提交);

7.房屋测绘报告。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坐落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坐落变更的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①因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房屋测绘报告;②因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提交)、房屋测绘报告;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5)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房屋测绘报告,涉及土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8) (略) 场化的,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批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的,申请人需提出遗失声明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①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期房债权发生转移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不能提交的,按存量房非公证继承提交相应材料);

②因离婚析产导致期房债权发生转移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期房债权发生转移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期房有贷款的,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期房贷款已还清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还清证明;

(2)期房贷款未还清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期转现相关材料(包括抵押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

7.契税完税凭证或纳税申报材料,纳税申报材料包括:

①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②购房发票;

③申请契税优惠的,提交:

A.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B.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C.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D.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卖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卖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转让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买方申请契税优惠(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或卖方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权属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且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个人赠与)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身份证;

(2)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赠与方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3)赠与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赠人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结婚证,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司法判决、裁决、调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作废);

4.生效法律文书:

(1)提交 (略) 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 (略) 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2)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设有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契税优惠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离婚析产)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离婚及不动产归属证明材料:

(1)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归属的,还需提交补充协议;

(2)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 (略) 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要求原登记方配合登记的,如原登记方不配合登记, (略) 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继承、受遗赠)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受遗赠)的相关证明材料:

(1)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2) (略) 判决、调解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3)不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提交:

①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②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③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⑤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⑥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2)受遗赠的,提交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变化或共有份额转让)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共有情况变更协议:

(1)共有人变化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

(2)共有份额转让的,提交份额转让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契税优惠,或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互换)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互换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互换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契税优惠,或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不动产出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以不动产出资的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出资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6.纳税申报材料:

(1)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2)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交:

①未婚的提交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②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律文书;

④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产划转)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资产调拨、划转等资产处置材料 ;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6.契税完税(减免)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6.契税完税(减免)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作废);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不动产因自然灭害或自行拆除导致灭失、原权利人已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并提交继承权公证书(不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场,并按存量房非公证继承提交相应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权利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异议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0地役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1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抵押人的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抵押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设有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抵押权人提交知悉存在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2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提交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变更协议中包含此项内容的可以不提交);

(2)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3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材料: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4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能提交的,抵押权人需提出遗失声明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4.抵押权消灭材料:

(1)抵押权已实现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

(2)主债权已消灭的,提交主债权消灭的证明;

(3)抵押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放弃抵押权的声明;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抵押权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合同中包含预告登记约定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4.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6预告登记的注销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能提交的,预告登记权利人需提出遗失声明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4.预告登记权利消灭的材料:

(1)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同意注销预告登记的证明;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提交合同解除或撤销、宣告无效的证明;

(3)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其放弃权利的声明;

(4) (略) 或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预告登记权利消灭的, (略) 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7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8异议登记的设立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批量业务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40元/件; 非住宅 225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9换(补)证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略) 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③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3.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换证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申请补证的,提交遗失声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没有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已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共享后取消)、法人身份证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3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共享后取消)、法人身份证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

(1)没有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已进行房地统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共享后取消)、法人身份证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包括电子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代理人)咨询取号—>申请人(代理人)一号申请—>不动产一窗受理—>不动产、税务并联办理—>不动产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凭证单

办结时限

自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需进行公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公告时间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登记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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