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的公告
关于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河湖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办河湖〔2019〕1号)和《广西江河湖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指导意见》(2019年)要求,永福县制定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目标,进行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条件分析,划定水域岸线边界线,划定水域岸线功能区并提出水域岸线管控要求,现将永福县规划成果及图件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划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自治区总河长令第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和《永福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福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河长办〔2020〕1号)等文件。
二、划定原则
河湖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所明确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应根据其涉及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水域岸线控制线进行划定,一般用上述划定的外缘控制线和临水控制线来确定范围,在外缘控制线和临水控制线之间的带状区域为水域岸线空间。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需要和周边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相关滨水岸线景观建设、岸线绿化、面源污染防控等需要和可能,向*域延伸一定的距离,一并纳入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另外,对于未划定临水控制线的乡镇级领导担任最高河长的河流,可在外缘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河流的常年水位情况下向河内延伸一定距离作为河流岸线空间。
三、划定范围
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范围为永福县境内的西河、相思江、大邦河、古偿河、茅江、金鸡河、寿城河、黄腊河、矮岭河、罗锦河、中渡河、桐木河、雅瑶河、上笑河、尚水河、大波河、上维河、双塘河、拉下河、山南河、大田河、古立河、和平河、拉站河、六胆河、铺上河等26条河流。
四、划定成果
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功能分区规划成果详见附件。
五、河道管护要求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围内违规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荐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及护堤岸林木。
(八)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九)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十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功能分区规划成果
2.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功能区划成果图
永福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河湖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办河湖〔2019〕1号)和《广西江河湖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指导意见》(2019年)要求,永福县制定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目标,进行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条件分析,划定水域岸线边界线,划定水域岸线功能区并提出水域岸线管控要求,现将永福县规划成果及图件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划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自治区总河长令第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和《永福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福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河长办〔2020〕1号)等文件。
二、划定原则
河湖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所明确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应根据其涉及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水域岸线控制线进行划定,一般用上述划定的外缘控制线和临水控制线来确定范围,在外缘控制线和临水控制线之间的带状区域为水域岸线空间。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需要和周边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相关滨水岸线景观建设、岸线绿化、面源污染防控等需要和可能,向*域延伸一定的距离,一并纳入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另外,对于未划定临水控制线的乡镇级领导担任最高河长的河流,可在外缘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河流的常年水位情况下向河内延伸一定距离作为河流岸线空间。
三、划定范围
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范围为永福县境内的西河、相思江、大邦河、古偿河、茅江、金鸡河、寿城河、黄腊河、矮岭河、罗锦河、中渡河、桐木河、雅瑶河、上笑河、尚水河、大波河、上维河、双塘河、拉下河、山南河、大田河、古立河、和平河、拉站河、六胆河、铺上河等26条河流。
四、划定成果
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功能分区规划成果详见附件。
五、河道管护要求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围内违规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荐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及护堤岸林木。
(八)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九)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十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功能分区规划成果
2.永福县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功能区划成果图
永福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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