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樟树坑(昌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撤销中心城区黄泥头水厂南河取水口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景府文〔2022〕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 (略) 樟树坑(昌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赣府字〔2007〕34号)批 (略) 中心城区黄泥头水厂取水口(昌江支流南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置,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隐患。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 (略) 樟树坑(昌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3年10月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樟树坑(昌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撤销中心城区黄泥头水厂南河取水口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景府文〔2022〕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 (略) 樟树坑(昌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赣府字〔2007〕34号)批 (略) 中心城区黄泥头水厂取水口(昌江支流南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置,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隐患。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 (略) 樟树坑(昌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3年10月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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