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水利局关于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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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水利局关于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新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

二、项目代码:2207-*-04-01-*

三、项目概况

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 (略) 右江区、田阳区、德保县、 (略) 境内,属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由主线和3处互通连接线组成,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线长94.840km,设计速度为100km/h,路基宽度为26.0m。项目组成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互通工程、附属设施、施工生产生活区、表土堆放场、弃渣场及施工便道等。工程设弃渣场50处、表土堆放场28处、施工生产生活区68处、施工便道305.42km。项目总占地906.79hm2,其中永久占地509.27hm2,临时占地397.52hm2。本项目土石方挖方3426.33万m3(含剥离表土128.29万m3),填方1635.55万m3(含表土回覆128.29万m3),作为骨料等建材利用方250.77万m3,弃方1540.01万m3。项目总投资190.1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51.01亿元,计划于2023年7月开始施工,2026年6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06.7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37192.1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25297.31万元,植物措施7300.05万元,临时措施2072.43万元,独立费用927.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97.469万元(其中右江区221.3310万元、田阳区194.6340万元、德保县222.7610万元、 (略) 358.7430万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及右江区水利局、田阳区水利局、德保县水利局、 (略) 水利局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右江区税务局、田阳区税务局、德保县税 (略) 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按规定接受我局及右江区水利局、田阳区水利局、德保县水利局、 (略) 水利局监督检查。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水利局

2023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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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

二、项目代码:2207-*-04-01-*

三、项目概况

百色经那坡至平孟公路(百色至那坡段) (略) 右江区、田阳区、德保县、 (略) 境内,属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由主线和3处互通连接线组成,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线长94.840km,设计速度为100km/h,路基宽度为26.0m。项目组成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互通工程、附属设施、施工生产生活区、表土堆放场、弃渣场及施工便道等。工程设弃渣场50处、表土堆放场28处、施工生产生活区68处、施工便道305.42km。项目总占地906.79hm2,其中永久占地509.27hm2,临时占地397.52hm2。本项目土石方挖方3426.33万m3(含剥离表土128.29万m3),填方1635.55万m3(含表土回覆128.29万m3),作为骨料等建材利用方250.77万m3,弃方1540.01万m3。项目总投资190.1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51.01亿元,计划于2023年7月开始施工,2026年6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06.7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37192.1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25297.31万元,植物措施7300.05万元,临时措施2072.43万元,独立费用927.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97.469万元(其中右江区221.3310万元、田阳区194.6340万元、德保县222.7610万元、 (略) 358.7430万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及右江区水利局、田阳区水利局、德保县水利局、 (略) 水利局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右江区税务局、田阳区税务局、德保县税 (略) 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按规定接受我局及右江区水利局、田阳区水利局、德保县水利局、 (略) 水利局监督检查。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水利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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