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博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探伤室及使用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博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探伤室及使用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博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探伤室及使用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天津 (略) 新建X射线探伤室及使用X射线探伤机项目 | 天津 (略) | (略) 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旺路39号天津博专检测技术有限单位1号厂房内东侧 | 天津 (略) | 津环辐许可表〔2023〕039号 | 2023年10月11日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博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探伤室及使用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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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天津 (略) 新建X射线探伤室及使用X射线探伤机项目 | 天津 (略) | (略) 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旺路39号天津博专检测技术有限单位1号厂房内东侧 | 天津 (略) | 津环辐许可表〔2023〕039号 | 202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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