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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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乌沙新乐路23号905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 (略) (略) 长安镇乌沙新乐路23号905室(北纬22°47"10.370",东经113°46′41.170″),主要从事电子烟外壳的加工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注塑、打样、喷漆、烘干、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喷漆、机制加工、激光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拌料、碎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 (略) 政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 因此,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0-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乌沙新乐路23号905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顺兴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 (略) (略) 长安镇乌沙新乐路23号905室(北纬22°47"10.370",东经113°46′41.170″),主要从事电子烟外壳的加工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注塑、打样、喷漆、烘干、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喷漆、机制加工、激光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拌料、碎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 (略) 政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 因此,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0-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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