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塑料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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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塑料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2023年1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塑料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西拓区夏渎路1号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西拓区夏渎路1号。本项目拟租赁无锡宏杰电器配件厂的厂房,从事塑料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无锡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2、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本项目在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皮革边角料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包装桶、胶渣、废抹布手套、洗枪废液(含胶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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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半导体耗材核心部件改建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孟村路1号

无锡金 (略)

(略) (略)

无锡金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孟村路1号。本项目拟租赁无锡 (略) 的厂房,从事半导体耗材核心部件改建项目。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无锡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喷淋废液及废渣、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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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23年1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塑料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西拓区夏渎路1号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西拓区夏渎路1号。本项目拟租赁无锡宏杰电器配件厂的厂房,从事塑料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无锡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2、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本项目在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皮革边角料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包装桶、胶渣、废抹布手套、洗枪废液(含胶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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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耗材核心部件改建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孟村路1号

无锡金 (略)

(略) (略)

无锡金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孟村路1号。本项目拟租赁无锡 (略) 的厂房,从事半导体耗材核心部件改建项目。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无锡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喷淋废液及废渣、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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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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