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9·0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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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9·0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广南县“9·0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5:16 浏览次数:10 次 【字体: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9月07日04时30分,赵某某驾驶赣CCM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珠街镇沿遂宁——麻栗坡(遂麻线)驶往篆角方向,04时30分许,行至遂宁——麻栗坡(遂麻线)K1509+850m路段时,车辆在下坡转右弯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离路面与左侧山体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 (略) 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XXX2918,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XXX741,发证机关: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富宁向田蓬镇龙修村民委龙安小组40号,系赣CCM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号牌:赣CCMXXX,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 (略) (略) ,住址: (略) XXX大道139号,品牌型号:解放牌CA5310XXX2L7,车辆识别代号:LFNFVXXXX996,发动机号码:53XXX553,整备质量:13600kg,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7270kg,实载17000kg,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该车于2019年4月0 (略) XXX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该车在中国太平洋 (略) 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ANAC531CXXX26T,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单号:ANAC531S2XXX0097Q。

(三)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遂宁——麻栗坡(遂麻线)K1509+850m路段,道路呈西北转西南走向,西北至珠街,西南至篆角,珠街至篆角为下坡转右弯,纵坡度i=4%,横坡度i=1.5%,道路中心有黄色实线分隔车道,两车道宽分别为395cm、435cm,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东侧路肩宽为40cm,路肩外有宽60cm深40cm的干涸排水沟,沟外为山体;西侧路肩上安装有波状护栏防护,护栏外为山崖。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证据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检验鉴定结论

1、送检赵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醇成份。详见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1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赣CCM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和转向灯功能有效;行驶系不合格;未发现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存在;该车产生侧滑时的车速应大于53km/h。 (略) 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5第0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赵某某的尸体经检验,系胸部挤压伤死亡可能。 (略) 鉴【2023】98号《鉴定文书》。

(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一)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过错

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限速30km/h,实速53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

(二)事故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预防对策

此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谈薄,在路况不熟悉的道路未注意观察慢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身及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建议今后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规范行车行为习惯,同时加强对道路的巡逻防控力度,加大对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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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5:16 浏览次数:10 次 【字体: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9月07日04时30分,赵某某驾驶赣CCM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珠街镇沿遂宁——麻栗坡(遂麻线)驶往篆角方向,04时30分许,行至遂宁——麻栗坡(遂麻线)K1509+850m路段时,车辆在下坡转右弯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离路面与左侧山体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 (略) 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XXX2918,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XXX741,发证机关: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富宁向田蓬镇龙修村民委龙安小组40号,系赣CCM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号牌:赣CCMXXX,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 (略) (略) ,住址: (略) XXX大道139号,品牌型号:解放牌CA5310XXX2L7,车辆识别代号:LFNFVXXXX996,发动机号码:53XXX553,整备质量:13600kg,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7270kg,实载17000kg,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该车于2019年4月0 (略) XXX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该车在中国太平洋 (略) 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ANAC531CXXX26T,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单号:ANAC531S2XXX0097Q。

(三)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遂宁——麻栗坡(遂麻线)K1509+850m路段,道路呈西北转西南走向,西北至珠街,西南至篆角,珠街至篆角为下坡转右弯,纵坡度i=4%,横坡度i=1.5%,道路中心有黄色实线分隔车道,两车道宽分别为395cm、435cm,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东侧路肩宽为40cm,路肩外有宽60cm深40cm的干涸排水沟,沟外为山体;西侧路肩上安装有波状护栏防护,护栏外为山崖。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证据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检验鉴定结论

1、送检赵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醇成份。详见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1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赣CCM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和转向灯功能有效;行驶系不合格;未发现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存在;该车产生侧滑时的车速应大于53km/h。 (略) 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5第0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赵某某的尸体经检验,系胸部挤压伤死亡可能。 (略) 鉴【2023】98号《鉴定文书》。

(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一)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过错

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限速30km/h,实速53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

(二)事故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预防对策

此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谈薄,在路况不熟悉的道路未注意观察慢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身及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建议今后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规范行车行为习惯,同时加强对道路的巡逻防控力度,加大对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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