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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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


儋府〔2023〕4号


(略) 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海头镇镇墟污水

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略) 委省政府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我市拟启动征收海头镇辖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项目用地3宗面积共0.36亩(以实测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土地权属以实调为准。土地现状农用地0.24亩,建设用地0.12亩(3#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建设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统一年产值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海头镇政府具体实施。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头镇政府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那大镇政府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海头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通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头镇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海宁,联系电话:0898-*)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pdf
附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儋府〔2023〕4号


(略) 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海头镇镇墟污水

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略) 委省政府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我市拟启动征收海头镇辖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项目用地3宗面积共0.36亩(以实测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土地权属以实调为准。土地现状农用地0.24亩,建设用地0.12亩(3#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建设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统一年产值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海头镇政府具体实施。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头镇政府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那大镇政府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海头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通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头镇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海宁,联系电话:0898-*)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


儋府〔2023〕4号


(略) 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海头镇镇墟污水

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略) 委省政府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我市拟启动征收海头镇辖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项目用地3宗面积共0.36亩(以实测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土地权属以实调为准。土地现状农用地0.24亩,建设用地0.12亩(3#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建设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统一年产值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海头镇政府具体实施。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头镇政府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那大镇政府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海头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通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头镇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海宁,联系电话:0898-*)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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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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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海头镇镇墟污水

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略) 委省政府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我市拟启动征收海头镇辖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项目用地3宗面积共0.36亩(以实测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土地权属以实调为准。土地现状农用地0.24亩,建设用地0.12亩(3#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建设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统一年产值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海头镇政府具体实施。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头镇政府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那大镇政府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海头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通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头镇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海头镇镇墟污水处理工程提升泵站项目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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