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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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209-*-04-01-*)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

拟建线路工程 (略) 蓬莱路桥下游(巢湖侧)约700米处(第1次跨越)、750米处(第2次跨越),京台高速桥上游约500米处(第3次跨越)跨越江淮运河航道。上述工程所在河段河势稳定,与合肥港总体规划无冲突,跨越航道档档距分别为436米、450米、592米,均一跨过河,两侧杆塔均位于大堤背水侧,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取2000吨级货船(68~88米×13.8米×3.0~3.2米,总长×型宽×吃水,下同)、100TEU集装箱船(68米×13.8米×3.0米)、1顶2×1000吨级货船(160.0米×10.8米×2.2米)、1拖6×1000吨级船队(357米×10.8米×2.5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三、设计通航水位

江淮运河(派河口~入淮口)航道规划等级为Ⅱ级,同意《航评报告》中水文分析成果。第1次、第2次跨越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1.64米(20年一遇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第3次跨越处为11.31米。

四、通航净高

第1次、第2次、第3次跨越档缆线设计垂弧最低点高程分别为41.54米、38.29米、43.42米,通航净高分别为29.9米、26.65米、32.11米,满足Ⅱ级航道通航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既有肥繁5304线、5305线应拆除彻底。

(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与〈合肥港总体规划〉符合性的反馈意见》、《 (略) (略) (略) 重新征询500千伏中心变线路肥西深圳路段优化调整后跨越江淮运河有关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等。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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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209-*-04-01-*)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

拟建线路工程 (略) 蓬莱路桥下游(巢湖侧)约700米处(第1次跨越)、750米处(第2次跨越),京台高速桥上游约500米处(第3次跨越)跨越江淮运河航道。上述工程所在河段河势稳定,与合肥港总体规划无冲突,跨越航道档档距分别为436米、450米、592米,均一跨过河,两侧杆塔均位于大堤背水侧,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取2000吨级货船(68~88米×13.8米×3.0~3.2米,总长×型宽×吃水,下同)、100TEU集装箱船(68米×13.8米×3.0米)、1顶2×1000吨级货船(160.0米×10.8米×2.2米)、1拖6×1000吨级船队(357米×10.8米×2.5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三、设计通航水位

江淮运河(派河口~入淮口)航道规划等级为Ⅱ级,同意《航评报告》中水文分析成果。第1次、第2次跨越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1.64米(20年一遇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第3次跨越处为11.31米。

四、通航净高

第1次、第2次、第3次跨越档缆线设计垂弧最低点高程分别为41.54米、38.29米、43.42米,通航净高分别为29.9米、26.65米、32.11米,满足Ⅱ级航道通航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既有肥繁5304线、5305线应拆除彻底。

(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与〈合肥港总体规划〉符合性的反馈意见》、《 (略) (略) (略) 重新征询500千伏中心变线路肥西深圳路段优化调整后跨越江淮运河有关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合肥中心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等。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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