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技改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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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技改提升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 (略) 濠江路13 (略) 行政服务中心4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区J02窗口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3〕书4号

(略) 万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 (略) 万 (略) 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编制较规范,评价内容比较全面,主要环境问题基本阐明,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项 (略) 锦尚镇石锦路6号( (略) 新型染整产业循环发展园),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染整针织布57000吨/年、染整机织布29100万米/年(含水性涂层布加工能力1200万米/年)。 (略) (略) 污水处理厂阶段性改造期间,技改提升项目应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厂的限产限排要求进行限产;在污水处理厂完成全面改造后,技改提升项目方可全面达产。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污水处理设施边界外沿100米的范围,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督周边规划的控制,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大气敏感目标。项目选址 (略) 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产并重新选址。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项目废水应做到分类收集、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排,水回用率应达50%以上;外排废水达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 (略) (略) 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同时应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未全部到位或防渗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项目均不得投入生产。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定型、水洗涂层等工艺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速率,从严参照执行《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和DB33/962-2015《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建企业”颗粒物、染整油烟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厂区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非*烷总烃相关要求。

5、应合理规划厂区功能,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项目临石锦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 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落实报告书中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综合利用措施。设立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建立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台帐管理制度。

7、项目应严格落实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的相关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包括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污染事故。

8、制定各项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和排污口标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项目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应急、消防、自然资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五、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9.48吨/年、氨氮1.185吨/年,你公司应在项目投产前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措施,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略) 石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 (略) 濠江路13 (略) 行政服务中心4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区J02窗口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3〕书4号

(略) 万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 (略) 万 (略) 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编制较规范,评价内容比较全面,主要环境问题基本阐明,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项 (略) 锦尚镇石锦路6号( (略) 新型染整产业循环发展园),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染整针织布57000吨/年、染整机织布29100万米/年(含水性涂层布加工能力1200万米/年)。 (略) (略) 污水处理厂阶段性改造期间,技改提升项目应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厂的限产限排要求进行限产;在污水处理厂完成全面改造后,技改提升项目方可全面达产。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污水处理设施边界外沿100米的范围,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督周边规划的控制,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大气敏感目标。项目选址 (略) 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产并重新选址。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项目废水应做到分类收集、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排,水回用率应达50%以上;外排废水达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 (略) (略) 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同时应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未全部到位或防渗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项目均不得投入生产。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定型、水洗涂层等工艺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速率,从严参照执行《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和DB33/962-2015《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建企业”颗粒物、染整油烟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厂区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非*烷总烃相关要求。

5、应合理规划厂区功能,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项目临石锦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 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落实报告书中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综合利用措施。设立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建立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台帐管理制度。

7、项目应严格落实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的相关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包括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污染事故。

8、制定各项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和排污口标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项目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应急、消防、自然资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五、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9.48吨/年、氨氮1.185吨/年,你公司应在项目投产前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措施,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略) 石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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