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城区小微积水点整治工程第二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关于《咸宁市城区小微积水点整治工程第二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一、同意本项目在淦河咸安区两岸的新建或改建7处雨水排口,分别对应淦河堤防右岸桩号35+270、19+381、19+115、18+982、18+957、18+706及左岸桩号33+356处。排口末端直接与淦河相连,排口接口处管径介于DN=800mm-1200mm之间。
二、 (略) 城区小微积水点整治工程(第二批)工程(项目代码:2301-*-04-01-*) (略) 咸安区浮山、温泉、永安主城区,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城区积水点20处,新建排水管网4903m、雨水箱涵302m、雨水井和雨水口364座;整治河道管渠9668m、道路边沟6324m;新建一体化泵站一座,智能分流井5座,更换水泵3台。其中涉河建设内容是7处雨水排口及配套设施。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治涝标准》(SL723-2016)的要求,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河段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排口处抛石防冲、排口底部护砌、完工后堤防护坡恢复顺接等内容落实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本项目7 处排口设计管顶高程均低于淦河 2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当遭遇 2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时,必须迅速关闭排口,防止河水倒灌,并考虑设计永久或移动泵站联合排涝。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 (略) 城区小微积水点整治工程(第二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0月17日
(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一、同意本项目在淦河咸安区两岸的新建或改建7处雨水排口,分别对应淦河堤防右岸桩号35+270、19+381、19+115、18+982、18+957、18+706及左岸桩号33+356处。排口末端直接与淦河相连,排口接口处管径介于DN=800mm-1200mm之间。
二、 (略) 城区小微积水点整治工程(第二批)工程(项目代码:2301-*-04-01-*) (略) 咸安区浮山、温泉、永安主城区,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城区积水点20处,新建排水管网4903m、雨水箱涵302m、雨水井和雨水口364座;整治河道管渠9668m、道路边沟6324m;新建一体化泵站一座,智能分流井5座,更换水泵3台。其中涉河建设内容是7处雨水排口及配套设施。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治涝标准》(SL723-2016)的要求,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河段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排口处抛石防冲、排口底部护砌、完工后堤防护坡恢复顺接等内容落实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本项目7 处排口设计管顶高程均低于淦河 2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当遭遇 2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时,必须迅速关闭排口,防止河水倒灌,并考虑设计永久或移动泵站联合排涝。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 (略) 城区小微积水点整治工程(第二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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