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3年10月1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1000吨/年可熔性聚四氟*烯(PF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桓台县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内,山东东岳未来 (略) 现有厂区(北厂内)内 | 山东东岳未来 (略) | 山东 (略) | 项目主要建设可熔性聚四氟*烯(PFA)聚合装置、后处理装置,购置聚合釜、洗涤桶、干燥机、烘箱等设备300余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PFA)规模。 | 一、施工期间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粉状物料等集中存放并进行棚盖,设置围挡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进入施工场地要限速行驶,运输土方过程中采取蓬盖及冲洗轮胎、挡板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洒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扩建项目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本项目废水主要有产品装置工艺废水、纯水制备排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验室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中水站多效蒸发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依托在建1套4000m3/d中水站(处理工艺为“氨氮预处理+MBR+沉淀+过滤+超滤+三级反渗透+多效蒸发”)及1套100t/d“三效蒸发装置”;依托现有1座1500m3/d的综合污水处理站(工艺采用:“调节+水解酸化+生化+催化氧化+絮凝沉淀脱氟”)及1套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废水处理装置。 ①生产工艺废水:生产废水中洗釜、凝析和脱水等废水先经现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废水处理装置预处理后,再与冷却排污水进入综合污水站处理,再进入在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 ②废气处理系统废水:水碱喷淋塔废水通过“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再与除雾废水一并进入在建中水站处理达标后回用;焚烧炉废气处理压滤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进入在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 ③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排污水、中水站多效蒸发废水直接进入中水站进行处理;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依托厂内综合污水站处理后,再进入在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 中水站处理达标后,20m3/d排至淄博 (略) 深度处理,最终进入东猪龙河;剩余回用于纯水制备和循环水系统补水。 (三)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PFA生产装置废气及污水站废气等。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PFA装置聚合反应不凝气、烧结及造粒废气进入焚烧装置,污水站恶臭废气进入焚烧装置;焚烧装置尾气经“旋风除尘+急冷+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湿式电除尘+SCR+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喷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5m高排气筒P在建2排放; PFA装置闪蒸干燥废气经“旋风+两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P1排放;PFA装置纯化反应废气经“两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P2排放;PFA装置粉碎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与粉料PFA生产过程筛分及包装废气由“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 焚烧废气排气筒(P在建2)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CO、二噁英的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限值;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PFA装置桨叶干燥废气排气筒(P1)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PFA装置纯化反应废气排气筒(P2)中HF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PFA装置粉碎、筛分及包装废气排气筒(P3)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未被收集的粉尘及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VOCs、氟化氢、颗粒物、氨、硫化氢等。经预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以非*烷总烃计)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原则上生产装置和物料、污水管线架于地上。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埋地管道、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生产装置产生的废硅胶等;焚烧炉产生的湿电除尘压滤污泥、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氢氟酸等、废布袋;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导热油;原料使用产生的沾染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等。其中废机油、废导热油进入焚烧炉焚烧;废氢氟酸暂存在废氢氟酸储罐,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危废收集后封装暂存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主要有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一般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原料使用产生的未沾染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外售;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1000吨/年可熔性聚四氟*烯(PF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桓台县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内,山东东岳未来 (略) 现有厂区(北厂内)内 | 山东东岳未来 (略) | 山东 (略) | 项目主要建设可熔性聚四氟*烯(PFA)聚合装置、后处理装置,购置聚合釜、洗涤桶、干燥机、烘箱等设备300余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PFA)规模。 | 一、施工期间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粉状物料等集中存放并进行棚盖,设置围挡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进入施工场地要限速行驶,运输土方过程中采取蓬盖及冲洗轮胎、挡板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洒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扩建项目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本项目废水主要有产品装置工艺废水、纯水制备排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验室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中水站多效蒸发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依托在建1套4000m3/d中水站(处理工艺为“氨氮预处理+MBR+沉淀+过滤+超滤+三级反渗透+多效蒸发”)及1套100t/d“三效蒸发装置”;依托现有1座1500m3/d的综合污水处理站(工艺采用:“调节+水解酸化+生化+催化氧化+絮凝沉淀脱氟”)及1套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废水处理装置。 ①生产工艺废水:生产废水中洗釜、凝析和脱水等废水先经现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废水处理装置预处理后,再与冷却排污水进入综合污水站处理,再进入在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 ②废气处理系统废水:水碱喷淋塔废水通过“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再与除雾废水一并进入在建中水站处理达标后回用;焚烧炉废气处理压滤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进入在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 ③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排污水、中水站多效蒸发废水直接进入中水站进行处理;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依托厂内综合污水站处理后,再进入在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 中水站处理达标后,20m3/d排至淄博 (略) 深度处理,最终进入东猪龙河;剩余回用于纯水制备和循环水系统补水。 (三)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PFA生产装置废气及污水站废气等。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PFA装置聚合反应不凝气、烧结及造粒废气进入焚烧装置,污水站恶臭废气进入焚烧装置;焚烧装置尾气经“旋风除尘+急冷+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湿式电除尘+SCR+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喷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5m高排气筒P在建2排放; PFA装置闪蒸干燥废气经“旋风+两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P1排放;PFA装置纯化反应废气经“两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P2排放;PFA装置粉碎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与粉料PFA生产过程筛分及包装废气由“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 焚烧废气排气筒(P在建2)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CO、二噁英的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限值;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PFA装置桨叶干燥废气排气筒(P1)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PFA装置纯化反应废气排气筒(P2)中HF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PFA装置粉碎、筛分及包装废气排气筒(P3)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未被收集的粉尘及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VOCs、氟化氢、颗粒物、氨、硫化氢等。经预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以非*烷总烃计)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原则上生产装置和物料、污水管线架于地上。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埋地管道、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生产装置产生的废硅胶等;焚烧炉产生的湿电除尘压滤污泥、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氢氟酸等、废布袋;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导热油;原料使用产生的沾染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等。其中废机油、废导热油进入焚烧炉焚烧;废氢氟酸暂存在废氢氟酸储罐,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危废收集后封装暂存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主要有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一般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原料使用产生的未沾染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外售;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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