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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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8日—10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尚路1号(F-16号地块)。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尚路1号(F-16号地块),总建筑面积约36692.3m2。项目扩建前总投资8441.4万元,年产铜金属结构件1750t、铝金属结构件2650t、钢金属结构件10000t、电机4.8万台,智能节能汽车充电桩2000套。改扩建后总投资新增4350万元,利用总厂现有厂房,通过引进先进的数控车床、智能加工中心等相关生产和研发设备,提升产品质量,实现生产加工智能化,改扩建后产品产能维持不变(智能节能汽车充电桩不生产),年生产铜结构件110万件、铝结构件60万件、钢结构件230万件、电机4.8万台(产品产能维持不变)。公司职工283人(总厂职工222人,其中114住厂,分厂61人,基本住厂),改扩建项目从现有职工内部调度,不增加职工。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改扩建后废水排放种类不变,全厂废水收集、处理方式与现有工程一致,按照已批复环评确定的处理方式和排放标准管理(泉环监审〔2004〕135号、泉环监函〔2012〕书28号、泉开环评函〔2017〕表15号、泉开环评函〔2018〕22号)。由于现有工程总厂、分厂车间不再进行地面冲洗,改扩建后总厂废水排放量为7279.2m3/a,分厂废水排放量为5460m3/a。

2.大气环境:

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抛光打磨粉尘经自带的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喷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砂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因废气排放相关行业标准更新、发布,项目扩建后,总厂现有喷漆废气、喷砂抛光废气、喷涂废气、焊接废气、抛光打磨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喷漆废气、喷漆烘干晾干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滴漆废气、喷塑固化废气、热缩包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并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注塑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分厂现有熔化炉废气、膜壳焙烧废气、抛丸粉尘、钳修粉尘及压铸车间铝熔化炉废气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膜壳焙烧、蜡模组树、熔蜡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将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按照原环评要求处置,新增的抛光、打磨、喷砂过程中由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由专门的单位回收后综合利用。抛光打磨产生的废砂轮、砂布、砂带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扩建项目产生的喷漆废渣、喷漆水帘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于现有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等)先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并配套收容托盘,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至原始用途。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0月18日—10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尚路1号(F-16号地块)。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尚路1号(F-16号地块),总建筑面积约36692.3m2。项目扩建前总投资8441.4万元,年产铜金属结构件1750t、铝金属结构件2650t、钢金属结构件10000t、电机4.8万台,智能节能汽车充电桩2000套。改扩建后总投资新增4350万元,利用总厂现有厂房,通过引进先进的数控车床、智能加工中心等相关生产和研发设备,提升产品质量,实现生产加工智能化,改扩建后产品产能维持不变(智能节能汽车充电桩不生产),年生产铜结构件110万件、铝结构件60万件、钢结构件230万件、电机4.8万台(产品产能维持不变)。公司职工283人(总厂职工222人,其中114住厂,分厂61人,基本住厂),改扩建项目从现有职工内部调度,不增加职工。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改扩建后废水排放种类不变,全厂废水收集、处理方式与现有工程一致,按照已批复环评确定的处理方式和排放标准管理(泉环监审〔2004〕135号、泉环监函〔2012〕书28号、泉开环评函〔2017〕表15号、泉开环评函〔2018〕22号)。由于现有工程总厂、分厂车间不再进行地面冲洗,改扩建后总厂废水排放量为7279.2m3/a,分厂废水排放量为5460m3/a。

2.大气环境:

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抛光打磨粉尘经自带的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喷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砂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因废气排放相关行业标准更新、发布,项目扩建后,总厂现有喷漆废气、喷砂抛光废气、喷涂废气、焊接废气、抛光打磨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喷漆废气、喷漆烘干晾干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滴漆废气、喷塑固化废气、热缩包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并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注塑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分厂现有熔化炉废气、膜壳焙烧废气、抛丸粉尘、钳修粉尘及压铸车间铝熔化炉废气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膜壳焙烧、蜡模组树、熔蜡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将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按照原环评要求处置,新增的抛光、打磨、喷砂过程中由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由专门的单位回收后综合利用。抛光打磨产生的废砂轮、砂布、砂带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扩建项目产生的喷漆废渣、喷漆水帘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于现有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等)先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并配套收容托盘,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至原始用途。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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