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4·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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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4·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广南县“4·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5:34 浏览次数:18 次 【字体:

2023年04月23日14时52分广昆高速G80线1028公里50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4月23日驾驶人冯某健驾驶云AM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XXX9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乘车人冯某由富宁往砚山方向行驶,14时52分许行至广昆高速G80线1028公里500米路段时,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刮撞,造成乘车人冯某现场死亡、驾驶 (略) 观察、车辆及所载货物、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一:冯某健,男,36岁,居民身份证号:*XXX0712,住址: (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莲花塘乡和平村民委大屋基村21号,交通方式:驾车,系云AMXXX/鲁RXXX9挂号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576XXXX7221。

当事人二:冯某,男,33岁,居民身份证号:*XXX2116,住址: (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鸡街乡牛厂坝村委会坪子村10号,交通方式:乘车,系云AMXXX/鲁RXXX9挂号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8XXX62。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基本情况:车辆号牌:云AMXXX/鲁RXXX9挂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车辆所有人:冯某/巨野县兴 (略)

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货运

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XXXT1E6/腾运牌LLTXXXDP

车辆识别代码:LFWSRXJXXXX08488/LA99FRWXXXXT850

车辆发动机号码:53XXX37/无

牵引车整备质量:8870kg

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

牵引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

挂车整备质量:8000kg

挂车核定载质量:320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19930kg)

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2023年09月30日

(略) :中国太平洋 (略) 云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KUMAEXXXX05214F,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24时止。2.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AKUMAXXXX04078G,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24时00分止。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昆高速G80线1028公里500米(富宁至砚山方向),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富宁,西至砚山,东向西为下坡路段,坡度i=-2.6%,事故发生当天有降雨,路面潮湿;现场道路中央设有宽120cm隔离带,隔离带外围为高70cm波形梁护栏,内植高175cm绿化树;道路由内至外依次为快、慢及应急车道,宽分别为370、370、320cm,快车道边沿渠化有宽15cm白色单实线,快慢车道间渠化有15cm白色单虚线,慢车道与应急车道间渠化有15cm白色单虚线。事故现场来车方向广昆高速G80线K1025+300米处设有“前方事故多发强制减速”警告标志牌,K1025+950米处设有“路况复杂谨慎驾驶”指示标志牌,K1027+810米处设有“小客车限速110”禁令标志牌,K1027+830米处设有“其他车限速80”禁令标志牌,K1027+920米处设有“雷达测速限速牌”禁令标志牌,K1028米处设有“长下坡低档慢行”指示标志牌。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控制。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04月23日14点56分,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巡逻组巡逻至广昆高速1028公里500米处(富宁至砚山方向),发现辖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随后立即上报情况, (略) 120急救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由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采取报警的方式,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巡逻组人员发现后就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对现场进行警示,保护相关人员安全和开展现场防护。

(二)事故善后情况

驾驶人冯某健经过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后,鉴定结果为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死者冯某,遗体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社会舆论可控,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冯某健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加之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冯某无与此次事故发生相关的行为过错。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一)事故定责

当事人冯某健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冯某无与此次事故发生相关的违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冯某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无责任。

(二)事故审判结果

“4·23”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现已由广 (略) 审理终结,被告人冯某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事故的警示宣传工作,增加辖区道路的安全宣传工作,突出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以鲜明的事故案例提醒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提高警示效果。

(二)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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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3日14时52分广昆高速G80线1028公里50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4月23日驾驶人冯某健驾驶云AM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XXX9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乘车人冯某由富宁往砚山方向行驶,14时52分许行至广昆高速G80线1028公里500米路段时,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刮撞,造成乘车人冯某现场死亡、驾驶 (略) 观察、车辆及所载货物、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一:冯某健,男,36岁,居民身份证号:*XXX0712,住址: (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莲花塘乡和平村民委大屋基村21号,交通方式:驾车,系云AMXXX/鲁RXXX9挂号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576XXXX7221。

当事人二:冯某,男,33岁,居民身份证号:*XXX2116,住址: (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鸡街乡牛厂坝村委会坪子村10号,交通方式:乘车,系云AMXXX/鲁RXXX9挂号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8XXX62。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基本情况:车辆号牌:云AMXXX/鲁RXXX9挂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车辆所有人:冯某/巨野县兴 (略)

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货运

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XXXT1E6/腾运牌LLTXXXDP

车辆识别代码:LFWSRXJXXXX08488/LA99FRWXXXXT850

车辆发动机号码:53XXX37/无

牵引车整备质量:8870kg

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

牵引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

挂车整备质量:8000kg

挂车核定载质量:320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19930kg)

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2023年09月30日

(略) :中国太平洋 (略) 云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KUMAEXXXX05214F,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24时止。2.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AKUMAXXXX04078G,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24时00分止。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昆高速G80线1028公里500米(富宁至砚山方向),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富宁,西至砚山,东向西为下坡路段,坡度i=-2.6%,事故发生当天有降雨,路面潮湿;现场道路中央设有宽120cm隔离带,隔离带外围为高70cm波形梁护栏,内植高175cm绿化树;道路由内至外依次为快、慢及应急车道,宽分别为370、370、320cm,快车道边沿渠化有宽15cm白色单实线,快慢车道间渠化有15cm白色单虚线,慢车道与应急车道间渠化有15cm白色单虚线。事故现场来车方向广昆高速G80线K1025+300米处设有“前方事故多发强制减速”警告标志牌,K1025+950米处设有“路况复杂谨慎驾驶”指示标志牌,K1027+810米处设有“小客车限速110”禁令标志牌,K1027+830米处设有“其他车限速80”禁令标志牌,K1027+920米处设有“雷达测速限速牌”禁令标志牌,K1028米处设有“长下坡低档慢行”指示标志牌。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控制。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04月23日14点56分,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巡逻组巡逻至广昆高速1028公里500米处(富宁至砚山方向),发现辖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随后立即上报情况, (略) 120急救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由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采取报警的方式,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巡逻组人员发现后就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对现场进行警示,保护相关人员安全和开展现场防护。

(二)事故善后情况

驾驶人冯某健经过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后,鉴定结果为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死者冯某,遗体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社会舆论可控,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冯某健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加之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冯某无与此次事故发生相关的行为过错。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一)事故定责

当事人冯某健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冯某无与此次事故发生相关的违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冯某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无责任。

(二)事故审判结果

“4·23”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现已由广 (略) 审理终结,被告人冯某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事故的警示宣传工作,增加辖区道路的安全宣传工作,突出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以鲜明的事故案例提醒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提高警示效果。

(二)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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