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2·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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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2·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广南县“2·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4:29 浏览次数:45 次 【字体: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2月25日18时06分许,韦某某驾驶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牵引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由珠街方向驶往富宁方向,18时06分许,行驶至瑞金——水河(原瑞临线)K1785路段时,车辆刮撞后碾压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故当事人、肇事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韦某某,男,壮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XXX0815,住址: (略) XXX屯11号,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13XXX298,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2月05日,系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驾驶人。

2、余某某,男,蒙古族,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135,住址: (略) 文山州广南县XX小组,系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1、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所有人: (略) (略) ,住址: (略) (略) 1幢3号,品牌:乘龙牌,车辆型号:LZ4251M7DB,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3HL*,发动机号:K41L1H30552,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1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肇事时牵引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于2017年06月14日在广西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该车在华安 (略)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XXX48,保险期间自2022年06月17日00时起至2023年06月17日24时止。

2、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韦某某,住址: (略) 河里乡仁义村金屯11号,品牌:中集牌,车辆型号:ZJV9XXXCCYSZ,车辆识别代号:LJRH13XXX3438,发动机号:无;核定载质量:33800kg,实载质量:82300kg;该车于该车于2017年06月23日在广西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

(三)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1785路段,道路呈北转东南走向,北至珠街方向,东南至曙光方向,道路类型为国道二级公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珠街至曙光方向为转左弯,弯道半径r=227m,道路中心有黄色虚线分隔车道,南北两侧车道均宽330cm,车道外有60cm宽的路肩,现场道路两侧居民房,西侧有一宽420cm的便道至里吉田坝,东侧为余某某家住宅,现场北侧有一警告标志,并写有“前方学校 减速慢行”内容,该事故路段限速40km/h,限速标志位于现场至珠街方向K1788+100m处。

三、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交通事故证据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1、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牵引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辆技术鉴定:该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不合格,肇事时的车速约为42km/h, (略) 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5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DNA鉴定:支持余某某是卢某某的生物学儿子,详见昆锦司[2023]法(物)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余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死者余某某系全身多脏器破裂损伤死亡, (略) 鉴[2023]29号《鉴定文书》。

4、现场酒精测试结果:韦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韦0mg/100mL,详见酒安8000S酒精检测仪(仪器号:*)第286号酒精测试结果单。

四、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韦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机动车(超载41120kg,超载率122%)在限速40km/h的道路上以42km/h的速度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2、学龄前儿童余某某横过道路,没有在监护人带领下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五、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过错

1、韦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机动车(超载48500kg,超载率143%)在限速40km/h的道路上以42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过错之一。

2、学龄前儿童余某某横过道路,没有在监护人带领下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过错之一。

六、当事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韦某某、余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七、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预防对策意见

1、货车多拉快跑,超速、超载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农村地区留守儿童较多,老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留守儿童无人照管引发交通事故。

预防与对策建议: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加大对道路路面的管控力度,严查超载、驾驶报废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广南县“2·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4:29 浏览次数:45 次 【字体: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2月25日18时06分许,韦某某驾驶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牵引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由珠街方向驶往富宁方向,18时06分许,行驶至瑞金——水河(原瑞临线)K1785路段时,车辆刮撞后碾压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故当事人、肇事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韦某某,男,壮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XXX0815,住址: (略) XXX屯11号,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13XXX298,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2月05日,系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驾驶人。

2、余某某,男,蒙古族,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135,住址: (略) 文山州广南县XX小组,系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1、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所有人: (略) (略) ,住址: (略) (略) 1幢3号,品牌:乘龙牌,车辆型号:LZ4251M7DB,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3HL*,发动机号:K41L1H30552,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1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肇事时牵引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于2017年06月14日在广西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该车在华安 (略)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XXX48,保险期间自2022年06月17日00时起至2023年06月17日24时止。

2、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韦某某,住址: (略) 河里乡仁义村金屯11号,品牌:中集牌,车辆型号:ZJV9XXXCCYSZ,车辆识别代号:LJRH13XXX3438,发动机号:无;核定载质量:33800kg,实载质量:82300kg;该车于该车于2017年06月23日在广西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

(三)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1785路段,道路呈北转东南走向,北至珠街方向,东南至曙光方向,道路类型为国道二级公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珠街至曙光方向为转左弯,弯道半径r=227m,道路中心有黄色虚线分隔车道,南北两侧车道均宽330cm,车道外有60cm宽的路肩,现场道路两侧居民房,西侧有一宽420cm的便道至里吉田坝,东侧为余某某家住宅,现场北侧有一警告标志,并写有“前方学校 减速慢行”内容,该事故路段限速40km/h,限速标志位于现场至珠街方向K1788+100m处。

三、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交通事故证据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1、桂GXXXX号重型牵引车(牵引桂M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辆技术鉴定:该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不合格,肇事时的车速约为42km/h, (略) 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5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DNA鉴定:支持余某某是卢某某的生物学儿子,详见昆锦司[2023]法(物)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余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死者余某某系全身多脏器破裂损伤死亡, (略) 鉴[2023]29号《鉴定文书》。

4、现场酒精测试结果:韦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韦0mg/100mL,详见酒安8000S酒精检测仪(仪器号:*)第286号酒精测试结果单。

四、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韦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机动车(超载41120kg,超载率122%)在限速40km/h的道路上以42km/h的速度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2、学龄前儿童余某某横过道路,没有在监护人带领下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五、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过错

1、韦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机动车(超载48500kg,超载率143%)在限速40km/h的道路上以42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过错之一。

2、学龄前儿童余某某横过道路,没有在监护人带领下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过错之一。

六、当事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韦某某、余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七、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预防对策意见

1、货车多拉快跑,超速、超载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农村地区留守儿童较多,老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留守儿童无人照管引发交通事故。

预防与对策建议: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加大对道路路面的管控力度,严查超载、驾驶报废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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