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春和实业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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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春和实业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武汉春和实业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地块信息

(略) 地 (略) (略) 汉阳区永丰街邹家湾30号,东邻邹家湾,南邻汉阳锦绣汉江小区,西邻玉龙路,北邻汉阳大道。地块占地面积约为6733.25m2,中心点经纬度坐标为114°11′48.07″,30°33′58.617″。根据人员访谈调查及可追溯历史卫星地图可知,原地块为邹家湾居民区,1993年以前为居民楼与荒地,历史上地块内有大米精加工厂、 (略) 行政办公, (略) 行政办公及零配件批发活动,汉阳区工商管理局十里工商所行政办公活动,地块北侧部分区域被用作4号线玉龙路站轨道交通控制用地。根据《 (略) 总体规划(2017-2035年)》,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


二、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 (略)

单位地址: (略) 汉阳区琴台大道529号


三、初查单位

单位名称:湖北 (略)

单位地址: (略) 江岸区兴业路136号(黄埔科技园)工业厂房(二期)1栋14层1401号

联系方式:027-*


四、初查报告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调查点6个,地下水调查点3个。

1、土壤检测结果如下:

(1)pH:一类用地情况下,土壤pH值范围为7.16~9.69。

(2)重金属及无机物:

各土壤监测点位除铬(六价)未检出外,其余重金属指标均检出。检出重金属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一类用地筛选值。

(3)挥发性有机物:一类用地情况下地块范围内土壤监测点位的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中仅氯仿、1,1-二氯*烷、二氯*烷、1,2-二氯*烷、1,2,3-三氯*烷5个指标检出,且其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筛选值。

(4)半挥发性有机物:一类用地情况下地块范围内半挥发性有机物除硝基苯、苯胺、2-氯酚、二苯并[a,h]蒽和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酯均未检出外其他指标均有检出,指标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正*酯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

(5)有机农药类及石油烃(C10-C40):一类用地情况下,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100%,β-六六六只有1份样品检出,α-六六六、γ-六六六未检出,已检出的石油烃(C10-C40)及β-六六六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检测如果如下:W1☆DX1、W2☆DX2和W3☆DX3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为V类,超过Ⅳ类要求。其中,W1☆DX1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和锰为V类指标;W2☆DX2的浑浊度和锰为V类指标;W3☆DX3的浑浊度为V类指标。

考虑到本次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井中存在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锰超标现象,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为V类。由于区域背景值较高的原因,不属于历史活动引起的污染。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与评价, (略) 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对一类用地的相关规定,该地块为非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武汉春和实业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pdf


五、意见提交形式

对公示项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提出意见,并提出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武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武汉春和实业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地块信息

(略) 地 (略) (略) 汉阳区永丰街邹家湾30号,东邻邹家湾,南邻汉阳锦绣汉江小区,西邻玉龙路,北邻汉阳大道。地块占地面积约为6733.25m2,中心点经纬度坐标为114°11′48.07″,30°33′58.617″。根据人员访谈调查及可追溯历史卫星地图可知,原地块为邹家湾居民区,1993年以前为居民楼与荒地,历史上地块内有大米精加工厂、 (略) 行政办公, (略) 行政办公及零配件批发活动,汉阳区工商管理局十里工商所行政办公活动,地块北侧部分区域被用作4号线玉龙路站轨道交通控制用地。根据《 (略) 总体规划(2017-2035年)》,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


二、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 (略)

单位地址: (略) 汉阳区琴台大道529号


三、初查单位

单位名称:湖北 (略)

单位地址: (略) 江岸区兴业路136号(黄埔科技园)工业厂房(二期)1栋14层1401号

联系方式:027-*


四、初查报告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调查点6个,地下水调查点3个。

1、土壤检测结果如下:

(1)pH:一类用地情况下,土壤pH值范围为7.16~9.69。

(2)重金属及无机物:

各土壤监测点位除铬(六价)未检出外,其余重金属指标均检出。检出重金属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一类用地筛选值。

(3)挥发性有机物:一类用地情况下地块范围内土壤监测点位的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中仅氯仿、1,1-二氯*烷、二氯*烷、1,2-二氯*烷、1,2,3-三氯*烷5个指标检出,且其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筛选值。

(4)半挥发性有机物:一类用地情况下地块范围内半挥发性有机物除硝基苯、苯胺、2-氯酚、二苯并[a,h]蒽和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酯均未检出外其他指标均有检出,指标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正*酯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

(5)有机农药类及石油烃(C10-C40):一类用地情况下,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100%,β-六六六只有1份样品检出,α-六六六、γ-六六六未检出,已检出的石油烃(C10-C40)及β-六六六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检测如果如下:W1☆DX1、W2☆DX2和W3☆DX3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为V类,超过Ⅳ类要求。其中,W1☆DX1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和锰为V类指标;W2☆DX2的浑浊度和锰为V类指标;W3☆DX3的浑浊度为V类指标。

考虑到本次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井中存在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锰超标现象,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为V类。由于区域背景值较高的原因,不属于历史活动引起的污染。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与评价, (略) 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对一类用地的相关规定,该地块为非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武汉春和实业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pdf


五、意见提交形式

对公示项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提出意见,并提出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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