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
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栋3层商业楼、一栋2层商业楼、一栋35层酒店办公楼、两栋32层住宅楼、两栋30层住宅楼、一栋1层门卫、一栋1层社区及养老用房、地下室及其他配套设施、水域、公园绿地等。主要设备包括照明设备、空调设备、风机、给排水设备、插座设备、电梯、变压器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2323.8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690.60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7.07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3.09吨;项目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73.03千瓦时/(平方米·年)、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8.9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商铺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58.72千瓦时/(平方米·年)、商铺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7.2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商业餐饮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125.30千瓦时/(平方米·年)、商业餐饮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25.57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超市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208.52千瓦时/(平方米·年)、超市单位面积能耗不高于25.6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酒店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159.15千瓦时/(平方米·年)、酒店单位面积能耗不高于22.27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住宅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不高于34.29千瓦时/(平方米·年)、住宅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5.79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住宅燃气消耗指标不高于140.11立方米/(年·户)、车库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5.87千瓦时/(平方米·年)。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留存。请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8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漫舒溪里广场主体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栋3层商业楼、一栋2层商业楼、一栋35层酒店办公楼、两栋32层住宅楼、两栋30层住宅楼、一栋1层门卫、一栋1层社区及养老用房、地下室及其他配套设施、水域、公园绿地等。主要设备包括照明设备、空调设备、风机、给排水设备、插座设备、电梯、变压器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2323.8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690.60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7.07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3.09吨;项目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73.03千瓦时/(平方米·年)、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8.9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商铺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58.72千瓦时/(平方米·年)、商铺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7.2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商业餐饮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125.30千瓦时/(平方米·年)、商业餐饮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25.57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超市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208.52千瓦时/(平方米·年)、超市单位面积能耗不高于25.6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酒店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159.15千瓦时/(平方米·年)、酒店单位面积能耗不高于22.27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住宅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不高于34.29千瓦时/(平方米·年)、住宅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5.79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住宅燃气消耗指标不高于140.11立方米/(年·户)、车库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5.87千瓦时/(平方米·年)。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留存。请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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