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嘉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嘉威科技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5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李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5DA39C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工业园区轻工业食品产业园(重庆 (略) 的二号厂房)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2023年10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浦里新区赵家组团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实施的年产20吨银合金触头及银合金线材项目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线材及触头生产,生产工序涉及熔化、加热、挤压、拉丝、退火、抛光、清洗等,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排放,行业类别属于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属于第82类“有色金属铸造3392”类别,应按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排污许可证。但 (略) 擅自于2021年5月2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MA605DA39C001X),已构成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605DA39C001X)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核实广州绿网反馈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相关问题的通知》(渝环办〔2023〕181号)、生态环境部司函《关于对部分企业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进行依法查处的函》(执法函〔2023〕24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3年10月18日在 (略) 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 (略) :立即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 (略) 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8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5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李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5DA39C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工业园区轻工业食品产业园(重庆 (略) 的二号厂房)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2023年10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浦里新区赵家组团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实施的年产20吨银合金触头及银合金线材项目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线材及触头生产,生产工序涉及熔化、加热、挤压、拉丝、退火、抛光、清洗等,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排放,行业类别属于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属于第82类“有色金属铸造3392”类别,应按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排污许可证。但 (略) 擅自于2021年5月2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MA605DA39C001X),已构成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605DA39C001X)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核实广州绿网反馈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相关问题的通知》(渝环办〔2023〕181号)、生态环境部司函《关于对部分企业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进行依法查处的函》(执法函〔2023〕24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3年10月18日在 (略) 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 (略) :立即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 (略) 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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