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大兴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综合检测项目拟审查项目
中冶大兴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综合检测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祥瑞大街17号3#生产厂房、4#生产厂房
公示时间:2023-10-25
受理时间:2023-10-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本项目检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与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经污水管网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进行处理。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会对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2、噪声: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类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4类类标准,噪声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声环境影响可以接受。3、固废:项目对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 (略)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1368-201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规定,固体废物去向明确,处置措施合理,因此本项目固体废物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杨子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华夏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祥瑞大街17号3#生产厂房、4#生产厂房
公示时间:2023-10-25
受理时间:2023-10-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本项目检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与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经污水管网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进行处理。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会对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2、噪声: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类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4类类标准,噪声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声环境影响可以接受。3、固废:项目对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 (略)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1368-201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规定,固体废物去向明确,处置措施合理,因此本项目固体废物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杨子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华夏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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