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兰州久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X射线探伤机应用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兰州久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X射线探伤机应用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9日我局对兰州久安无损 (略) X射线探伤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1-*(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216室
邮 编:*
序号 | 审批文号 | 批复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环评类别 | 环评批复 |
1 | 兰环核审〔2023〕27号 | 2023.10.19 | 兰州久安无损 (略) X射线探伤机应用项目 |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安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莫高大道北端 | 兰州久安无损 (略) | 甘肃 (略) | 报 告 表 | 兰州久安无损 (略) 探伤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环核审【2023】27号)10.19.pdf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9日我局对兰州久安无损 (略) X射线探伤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1-*(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2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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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环核审〔2023〕27号 | 2023.10.19 | 兰州久安无损 (略) X射线探伤机应用项目 | 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安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莫高大道北端 | 兰州久安无损 (略) | 甘肃 (略) | 报 告 表 | 兰州久安无损 (略) 探伤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环核审【2023】27号)10.1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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