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9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亭湖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9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500吨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加工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5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515-*
EMAIL:*@*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 年产500吨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加工技改项目 | 本项目对现有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淘汰原有冲天炉,新增0.5吨有磁轭感应电炉、炉包、砂处理冷却等设备,项目总产能不变,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吨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的能力;总投资1000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运营期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施做农肥; (略) 政污水管由江苏国泰 (略) 集中处理。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中标准,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中的相关标准。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熔炼、浇注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采用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与砂处理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一并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500吨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加工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5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515-*
EMAIL:*@*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 年产500吨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加工技改项目 | 本项目对现有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淘汰原有冲天炉,新增0.5吨有磁轭感应电炉、炉包、砂处理冷却等设备,项目总产能不变,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吨农机铸造件和农机机械配件的能力;总投资1000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运营期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施做农肥; (略) 政污水管由江苏国泰 (略) 集中处理。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中标准,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中的相关标准。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熔炼、浇注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采用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与砂处理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一并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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