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达坂城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4万元(环保投资117万元),在位 (略) 乌鲁木齐县,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2′27.271″,北纬43°28′9.000″),配置142.5兆瓦/570兆瓦时磷酸铁锂集装箱储能系统,总建筑面积49881平方米。新建240兆伏安主变3台,220千伏主变进线3回,220千伏出线1回,110千伏出线2回,35千伏集电线路26回,储能出线6回,无功补偿装置6套,并配套建设综合用房、辅助用房、进站道路、站区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本项目为《乌鲁木齐达坂城100万千 (略) 场化并网(配套储能)项目》中B-能源大通道区域配套建设升压汇集站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55929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49881平方米,临时占地6048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站址涉及乌拉泊、八一闸、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塔基施工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取土、弃土,规范施工区和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维修和清洗施工机械。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项目挖方用于回填及场地平整,无弃方;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项目施工结束各类建材安装或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箱(袋)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放置在施工营地垃圾箱,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五)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无外排;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收集池,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定期拉运至达坂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运营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达坂城污水处理厂处置;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项目运行期升压汇集站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升压汇集站运行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九)升压汇集站后期产生废铅酸蓄电池作为危险废物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在站区暂存;在升压汇集站内建设1座容积60立方米的变压器事故贮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储能系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十)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变压器事故贮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达坂城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4万元(环保投资117万元),在位 (略) 乌鲁木齐县,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2′27.271″,北纬43°28′9.000″),配置142.5兆瓦/570兆瓦时磷酸铁锂集装箱储能系统,总建筑面积49881平方米。新建240兆伏安主变3台,220千伏主变进线3回,220千伏出线1回,110千伏出线2回,35千伏集电线路26回,储能出线6回,无功补偿装置6套,并配套建设综合用房、辅助用房、进站道路、站区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本项目为《乌鲁木齐达坂城100万千 (略) 场化并网(配套储能)项目》中B-能源大通道区域配套建设升压汇集站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55929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49881平方米,临时占地6048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站址涉及乌拉泊、八一闸、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塔基施工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取土、弃土,规范施工区和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维修和清洗施工机械。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项目挖方用于回填及场地平整,无弃方;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项目施工结束各类建材安装或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箱(袋)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放置在施工营地垃圾箱,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五)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无外排;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收集池,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定期拉运至达坂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运营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达坂城污水处理厂处置;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项目运行期升压汇集站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升压汇集站运行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九)升压汇集站后期产生废铅酸蓄电池作为危险废物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在站区暂存;在升压汇集站内建设1座容积60立方米的变压器事故贮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储能系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十)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变压器事故贮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达坂城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4万元(环保投资117万元),在位 (略) 乌鲁木齐县,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2′27.271″,北纬43°28′9.000″),配置142.5兆瓦/570兆瓦时磷酸铁锂集装箱储能系统,总建筑面积49881平方米。新建240兆伏安主变3台,220千伏主变进线3回,220千伏出线1回,110千伏出线2回,35千伏集电线路26回,储能出线6回,无功补偿装置6套,并配套建设综合用房、辅助用房、进站道路、站区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本项目为《乌鲁木齐达坂城100万千 (略) 场化并网(配套储能)项目》中B-能源大通道区域配套建设升压汇集站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55929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49881平方米,临时占地6048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站址涉及乌拉泊、八一闸、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塔基施工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取土、弃土,规范施工区和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维修和清洗施工机械。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项目挖方用于回填及场地平整,无弃方;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项目施工结束各类建材安装或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箱(袋)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放置在施工营地垃圾箱,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五)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无外排;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收集池,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定期拉运至达坂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运营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达坂城污水处理厂处置;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项目运行期升压汇集站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升压汇集站运行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九)升压汇集站后期产生废铅酸蓄电池作为危险废物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在站区暂存;在升压汇集站内建设1座容积60立方米的变压器事故贮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储能系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十)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变压器事故贮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达坂城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第三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4万元(环保投资117万元),在位 (略) 乌鲁木齐县,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2′27.271″,北纬43°28′9.000″),配置142.5兆瓦/570兆瓦时磷酸铁锂集装箱储能系统,总建筑面积49881平方米。新建240兆伏安主变3台,220千伏主变进线3回,220千伏出线1回,110千伏出线2回,35千伏集电线路26回,储能出线6回,无功补偿装置6套,并配套建设综合用房、辅助用房、进站道路、站区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本项目为《乌鲁木齐达坂城100万千 (略) 场化并网(配套储能)项目》中B-能源大通道区域配套建设升压汇集站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55929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49881平方米,临时占地6048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站址涉及乌拉泊、八一闸、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塔基施工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取土、弃土,规范施工区和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维修和清洗施工机械。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项目挖方用于回填及场地平整,无弃方;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项目施工结束各类建材安装或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箱(袋)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放置在施工营地垃圾箱,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五)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无外排;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收集池,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定期拉运至达坂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运营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达坂城污水处理厂处置;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项目运行期升压汇集站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升压汇集站运行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九)升压汇集站后期产生废铅酸蓄电池作为危险废物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在站区暂存;在升压汇集站内建设1座容积60立方米的变压器事故贮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即产即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储能系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
(十)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变压器事故贮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达金工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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