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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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2023年第1号)

近期, (略) 场监管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7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梓潼县任清菊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县任清菊蔬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辣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5-22)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梓潼县任清菊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个体户向木平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向木平销售的1批次“沃柑”(规格型号:称重,购进日期:2023-05-17)被检出“苯醚*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向木平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梓潼好鲜生便利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好鲜生便利店销售的1批次“猕猴桃”(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5-21)被检出“氯吡脲”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梓潼好鲜生便利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个体户周明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周明销售的1批次“沃柑”(规格型号:称重,购进日期:2023-05-18)被检出“*溴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周明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个体户罗芝华销售的三黄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罗芝华销售的1批次“三黄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5-22)被检出“尼卡巴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罗芝华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梓潼县德海羊肉店销售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县德海羊肉店销售的1批次“羊肉”(规格型号:/,检疫日期:2023-05-24)被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梓潼县德海羊肉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梓潼县妙手餐馆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县妙手餐馆经营的1批次“馒头”(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6-15)被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梓潼县妙手餐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 (略) 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今后不得制作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2023年第1号)

近期, (略) 场监管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7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梓潼县任清菊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县任清菊蔬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辣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5-22)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梓潼县任清菊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个体户向木平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向木平销售的1批次“沃柑”(规格型号:称重,购进日期:2023-05-17)被检出“苯醚*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向木平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梓潼好鲜生便利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好鲜生便利店销售的1批次“猕猴桃”(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5-21)被检出“氯吡脲”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梓潼好鲜生便利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个体户周明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周明销售的1批次“沃柑”(规格型号:称重,购进日期:2023-05-18)被检出“*溴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周明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个体户罗芝华销售的三黄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罗芝华销售的1批次“三黄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5-22)被检出“尼卡巴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罗芝华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 (略) 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审查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梓潼县德海羊肉店销售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县德海羊肉店销售的1批次“羊肉”(规格型号:/,检疫日期:2023-05-24)被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梓潼县德海羊肉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梓潼县妙手餐馆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梓潼县妙手餐馆经营的1批次“馒头”(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6-15)被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梓潼县妙手餐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 (略) 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今后不得制作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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