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森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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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森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0月9日13时—10月16日13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基地创造大道22号(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基地创造大道22号(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4)建设性质:新建

  (5)总投资:30万元

  (6)生产规模: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

  (7)工作制度:年生产天数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8)生产定员:聘用员工12人,均不住厂,厂区内无设置食堂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NH3-N指标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排放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原料空桶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同产品包装;废漆渣经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喷漆废液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0月9日13时—10月16日13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基地创造大道22号(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基地创造大道22号(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4)建设性质:新建

  (5)总投资:30万元

  (6)生产规模:年产对讲机外壳30万个

  (7)工作制度:年生产天数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8)生产定员:聘用员工12人,均不住厂,厂区内无设置食堂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NH3-N指标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排放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原料空桶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同产品包装;废漆渣经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喷漆废液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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