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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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 索 引 号:GCX0054/2023-17837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20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发布日期:2023-10-20 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3〕10号

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

法定代表人:唐东敏,地址:旴江镇昌厦公路。

根据广昌县医保局稽核人员现场检查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重复收费被我局稽核人员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项“定点医药机构有过度诊疗、重复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病历,费用清单,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项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33652.8元,作1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3652.8元。

广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

  • 索 引 号:GCX0054/2023-17837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20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发布日期:2023-10-20 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3〕10号

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

法定代表人:唐东敏,地址:旴江镇昌厦公路。

根据广昌县医保局稽核人员现场检查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重复收费被我局稽核人员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项“定点医药机构有过度诊疗、重复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病历,费用清单,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项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33652.8元,作1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3652.8元。

广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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