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设备智能生产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人防设备智能生产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联东U谷·智能创新谷5#,6#厂房
公示时间:2023-10-26
受理时间:2023-10-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焊接工序焊接烟尘和切割过程中金属粉尘(以颗粒物计)的产生总量为0.4984t/a。在切割工位和焊接工位均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切割废气和焊接烟尘经收集后由风量为20000m3/h的风机引入同一套焊烟净化器,经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在混凝土搅拌机处设集气罩,混凝土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经收集后,由风量为6000m3/h的风机将废气引入布袋除尘器,经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在机加工设备产生非*烷总烃处设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由风量为8000m3/h的风机引入同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经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未收集的混凝土搅拌粉尘(以颗粒物计)及未收集的焊接烟尘和金属粉尘(以颗粒物计)。本项目生产车间外颗粒物浓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0.3mg/m3,非*烷总烃≤1.0mg/m3)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周天宝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南兴益源人防设备厂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联东U谷·智能创新谷5#,6#厂房
公示时间:2023-10-26
受理时间:2023-10-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焊接工序焊接烟尘和切割过程中金属粉尘(以颗粒物计)的产生总量为0.4984t/a。在切割工位和焊接工位均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切割废气和焊接烟尘经收集后由风量为20000m3/h的风机引入同一套焊烟净化器,经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在混凝土搅拌机处设集气罩,混凝土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经收集后,由风量为6000m3/h的风机将废气引入布袋除尘器,经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在机加工设备产生非*烷总烃处设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由风量为8000m3/h的风机引入同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经过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未收集的混凝土搅拌粉尘(以颗粒物计)及未收集的焊接烟尘和金属粉尘(以颗粒物计)。本项目生产车间外颗粒物浓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0.3mg/m3,非*烷总烃≤1.0mg/m3)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周天宝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南兴益源人防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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